縣級政府廉租房政策執行分析
公共管理
作者:張天翼 張忠潮
摘要:縣級政府作為廉租房政策的基層機構,其對廉租房政策目標的解讀、政策資源的利用、政策執行的方式直接影響到廉租房政策能否順利實施。本文從縣級政府這一微觀視角,研究其在廉租房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提出改變執行不力的措施。
關鍵詞:廉租房 政策執行 微觀視角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住房作為住房保障製度以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權利為目的,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彰顯。近年來,G縣廉租房政策的紮實推進在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方麵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由於製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方麵因素的影響,G縣廉租房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依然存在問題。
一、廉租房政策執行偏差表現
1.縮小廉租房保障的對象範圍
《G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障對象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戶”,這與《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的保障對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相比,保障對象範圍減小,即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間的這部分家庭,其實不具有享受廉租房政策保障的資格。
2.廉租房保障資金來源單一
G縣廉租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麵,一是中央、省、市的直補資金,二是縣級財政預算。而對於《廉租房保障辦法》中提出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和“土地出讓淨收益”作為資金來源未能涉及。而對於縣級財政的預算部分,違規拆借用於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的現象屢屢發生。
3.廉租房資格審查不規範,退出機製不完善
按照《G縣城鎮廉租房管理實施細則》,對於申請程序和時間做了詳細說明,但是對於如何調查、如何核實卻沒有規定。在實際中的審查也不涉及到房、車等個人資產信息,僅限於縣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互通,互通的結果多依靠具體經辦人員的個人素質、職業道德、知識觀念等因素,這給“關係資料”“麵子證明”等問題的出現提供了條件。個別租戶因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政策被退出後,既不受廉租房政策保障,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4.項目審批把關不嚴
按照法律和規範,廉租房單套麵積不高於50平方米,應和普通住宅具有同樣的規劃設計標準。而在具體實際中,出於多個部門的博弈結果,“廉租房”自建成便有成為“貧民窟”的趨勢,一味的高層建設,一梯多戶設計,使得廉租房容積率偏高、日照不足、缺乏配套服務設施、沒有綠地、開敞空間狹小等問題。
5.輕視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G縣廉租房管理辦法》提出了對違法騙保、取得保障資格後不履行相關責任、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懲處措施,但這些措施要麼偏輕,流於形式,要麼難以界定。如對於沒有如實申報家庭情況的申請人,僅為“取消其申請資格”;對於騙租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補貼或者退出廉租房”,最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在廉租房管理中違法的行政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實際違法違規行為出現時,違法成本偏低,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個別人不惜成本騙取租金、住房以及公職人員瀆職、失職的行為,沒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二、廉租房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的原因分析
第一,處於低收入的家庭比最低收入的家庭數量多,如果政府將全部低收入且家庭住房困難的家庭納入保障範圍,需要為此支出過高的費用,這種概念的轉換,政府容易完成保障目標,易於取得成績;而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剛剛開始,對於“低收入”的概念不盡了解,而普通群眾的直觀印象中對“最低收入”即“低保”了解多,甚至覺得兩者等同,作為政府來說,鑒於“少給自己添麻煩”的立場,也不願意去普及“低收入”的政策的內容。
第二,作為廉租房政策執行的主體——縣政府,在目前還是以GDP為主要指標的考核製度誘導下,廉租房的建設對於它來說無論是土地收益上還是財政收益上都具有負效應,這必然導致廉租房政策本身低效和執行低效。就廉租房性質而言,其本身具有福利性和非盈利性,不能用市場經濟的約束機製去規範它的運營,政府處於“自利性”的考慮,必然會降低廉租房建設的積極性。由此,政府是能不建設就不建設,能不投入就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