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廉租房準入資格審核中的各個單位的隸屬和管理權限不一定都在縣級政府,致使“聯審”這一製度在製定之初就陷入“可操作性差”的尷尬境地。特別是銀行等中央直屬和垂直管理的部門,地方政府無權要求其提供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和資料,導致資格的審查製度本身就不完備。其次,在具體的資料提供過程中,審核部門由於人力和財力的有限,不能挨個實地走訪調查資料。再者,由於民政部門的最低收入家庭數據是動態管理的,且時間序列和住房保障部門進行配租時掌握的數據具不同步,這可能導致本已經不在“低保”範圍的家庭還有享受廉租房的資格。退出後的後續管理機製尚未建立,使得部分作為夾心層“高不成、低不就”,處境尷尬。這也是由於一貫以來的這種“重準入、輕退出”的觀念影響。
第四,政府長官受政績觀的影響,單純追求廉租房的套數和麵積而忽略廉租房居住條件的舒適性、適宜性。這種“長官權威”一定程度上幹擾了廉租房審批機構的審核標準,有意或無意的使個別廉租房項目“帶病”建設。
三、改進廉租房政策執行的措施
1.轉變政府觀念,建立完善的監督考核機製
提倡建設民生服務性政府,將廉租房保障等一係列關係民生的指標納入政績考核體係,從程序上完善對地方政府的責任追究機製,嚴格推行官員問責製,而不是僅僅依靠地方的GDP 來衡量地方政府政績的好壞,以此督促政府轉變觀念,加大廉租房保障建設力度。在內部監督的同時,設置獨立於政府的廉租房審查監督機構,專門負責廉租房保障的實施和落實情況,從法律上保障監督部門的至高權威和效力。充分鼓勵媒體、公民等參與近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監督中來,最大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機製。
2.多渠道籌措廉租房保障資金
建立強製公積金增值收益按比例用於廉租房建設製度,從頂層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確保公積金增值收益與縣級財政之間的相互溝通。完善縣級政府土地出讓金淨收益收支兩條線製度,以不低於10%的比例專款用於廉租房保障資金。嚐試金融信貸工具,通過政策優惠吸引民間資本,運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通過證券、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住房建設公債等籌集住房保障資金。
3.建立申請人信息共享平台
聯合房管、工商、車管、稅務、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等七部門共享的廉租房保障申請審核的信息共享平台。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格之處就讓其簽署授權協議,授權住房保障中心管理部門有權利用其個人信息查詢資產登記情況。各個平台的成員單位都有義務提供相關個人信心,通過係統平台發布個人登記狀況,確保廉租房資格審核準確。
4.實施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政策
以“低收入家庭”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勢必使得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數量急劇增加,而作為縣城,其外來務工人員和畢業的外地大中專院校學生對公租房的需求有待提高。這為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並軌提供了可能。公租房的申請門檻較廉租房高,同時可以作為已不具有廉租房申請資格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退出廉租房後的一個緩和政策,也可以視為為外來務工人員和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降低了廉租房的申請門檻,對最大程度的滿足這部分人員的住房需求,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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