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國家行政管理的法製化
公共管理
作者:李如意
摘要: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貫穿於我們生活的始終。為調整好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權益,依法行政便成為了行政管理活動中平衡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係的天平。堅持依法行政,是國家行政管理法製化的要求,是依法治國的憲法方略在國家行政管理中的具體體現。
關鍵詞:行政管理行政權依法行政
Abstract:Theactivitiesofgovernmentadministrationarealwayscloselyrelatedwithcitizens’livesinthesociety.Intheseactivities,administrationinaccordancewiththelawplaysanimportantroletocheckandbalance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organsandtheconcernedparties,protectingthelegalrightsofcitizens,legalpersonsandotherorganizations.Thelegalizationofgovernmentadministrationcallsforpersistentlaw-basedadministrativeactions,whichcouldspecificallyembodythespiritoftheConstitutioninrespectofgoverningthecountryaccordingtolaw.
Keywords:administrativemanagement;administrativepower;administrationbylaw
從狹義上來說,行政管理即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活動。所謂“行政權”,從現代意義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範、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1]
談到行政權,我們首先要清楚行政管理關係的主體,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在行政管理關係中,作為關係一方當事人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第二,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第三,其本身對外就自己行使職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其權利、義務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第三,作為與行政主體的相對一方,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
一方麵,行政權的存在為人類社會的正常生活提供了穩定的社會秩序,使人們在一個有序的環境裏生產、生活,促進了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但另一方麵,進入二十世紀以來,行政權在很多國家的權力結構中極度擴張的事實不斷提醒人們,對行政權力的製約是國家權力製約的重中之重。
行政主體實施的大量的行政行為,如行政強製、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都要與行政相對人發生密切的關係。顯然,規範和調整行政管理關係必須要用法律來保障。正所謂:“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3]
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準則。它反映了社會從人治走向法治轉變的曆史進程。”“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則依法治國最終也難以實現。”[4]
一、依法行政的內涵
具體來說,依法行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職權法定原則
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
2.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行政行為隻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作出,法律沒規定的就不得作出。我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次把該項原則引入行政處罰領域後,該項原則對規範製約行政權起到了重要作用,並逐漸被人們所認可。
3.法律優位原則
一切行政活動,必須受法律的約束,無論是權力性行政活動與非權力性行政活動,無論是加負擔行為還是授益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