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問者曰:“晉惡而不可親,公往而不敢至,乃人情耳。君子何恥而稱公有疾也①?”曰:惡無故自來,君子不恥;內省不疚,何憂何懼?是已矣。今《春秋》恥之者,昭公有以取之也。臣陵其君始於文,而甚於昭公。受亂陵夷,而無懼惕之心。囂囂然輕詐妄討,犯大禮而取同姓②,接不義而重自輕也。人之言曰:“國家治,則四鄰賀。國家亂,則四鄰散。”是故季孫專其位,而大國莫之正。出走八年,死乃得歸。身亡子危,困之至也。君子不恥其困,而恥其所以窮。昭公雖逢此時,苟不取同姓,詎至於是?雖取同姓,能用孔子自輔,亦不至如是。時難而治簡,行枉而無救,是其所以窮也。
【注釋】
①公有疾:昭公二十三年(前五一九),魯昭公去晉國,因為害怕而中途稱病返回。《春秋》記載說:“公如晉,至河,有疾,乃複。”
②取:通“娶”。魯昭公娶吳孟子。魯與吳皆姬姓國,同姓通婚是違反周禮的。
《春秋》分十二世以為三等①: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見也;襄、成、文、宣,君子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君子之所傳聞也。所見六十一年,所聞八十五年,所傳聞九十六年。於所見微其辭,於所聞痛其禍,於傳聞殺其恩,與情俱也。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②,微其辭也。子赤殺③,弗忍言日,痛其禍也。子般殺而書乙未④,殺其恩也。屈伸之誌,詳略之文皆應之。吾見其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也,亦知其貴貴而賤賤,重重而輕輕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惡惡也;知其陽陽而陰陰,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矣。《詩》雲⑤:“威儀抑抑,德音秩秩。無怨無惡,率由仇匹。”此之謂也。
【注釋】
①十二世:《春秋》是記載魯國十二代國君的編年史,即隱公、桓公、莊公、閔公、僖公、文公、宣公、成公、襄公、昭公、定公、哀公。
②又雩:《春秋昭公二十五年》:“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公羊傳》解釋說:“又雩者何?又雩者,非雩也,聚眾以逐季氏也。”
③子赤:魯文公太子,又名“子惡”。文公十八年,子赤被殺,《春秋》隻用“子卒”兩字記述,不忍心講他被殺。
④子般:莊公嗣子,莊公剛死就被慶父所殺。《春秋公羊·莊公三十二年》記敘說:“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⑤引詩見《詩經·大雅·假樂》。
然則《春秋》義之大者也。得一端而博達之,觀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視其溫辭可以知其塞怨。是故於外道而不顯,於內諱而不隱。於尊亦然,於賢亦然。此其別內外、差賢不肖而等尊卑也。義不訕上,智不危身。故遠者以義諱,近者以智畏。畏與義兼,則世逾近而言逾謹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辭。以故用則天下平,不用則安其身,《春秋》之道也。
《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是故雖有巧手,弗修規矩,不能正方圓;雖有察耳,不吹六律,不能定五音;雖有知心,不覽先王,不能平天下。然則先王之遺道,亦天下之規矩六律已。故聖者法天,賢者法聖,此其大數也。得大數而治,失大數而亂,此治亂之分也。所聞天下無二道,故聖人異治同理也。古今通達,故先賢傳其法於後世也。《春秋》之於世事也,善複古,譏易常,欲其法先王也。然而介以一言曰:“王者必改製。”自僻者得此以為辭,曰:“古苟可循,先王之道何莫相因?”世迷是聞,以疑正道而信邪言,甚可患也。答之曰:“人有聞諸侯之君射狸首之樂者①,於是自斷狸首,縣而射之,曰:‘安在於樂也?’此聞其名而不知其實者也。”
【注釋】
①狸首之樂:見《儀禮·大射》。
今所謂新王必改製者,非改其道,非變其理,受命於天,易姓更王,非繼前王而王也。若一因前製,修故業,而無有所改,是與繼前王而王者無以別。受命之君,天之所大顯也。事父者承意,事君者儀誌,事天亦然。今天大顯己物,襲所代而率與同,則不顯不明,非天誌。故必徙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①者,無他焉,不敢不順天誌而明自顯也。若夫大綱、人倫、道理、政治、教化、習俗、文義盡如故,亦何改哉?故王者有改製之名,無易道之實。孔子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乎!”言其主堯之道而已。此非不易之效與?
【注釋】
①改正朔:即更改曆法。如夏曆以寅月為正月,殷曆以醜月為正月,周曆以子月為正月。易服色;變換服飾顏色,如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
問者曰:“物改而天授顯矣,其必更作樂,何也?”曰:樂異乎是。製為應天改之,樂為應人作之。彼之所受命者,必民之所同樂也。是故大改製於初,所以明天命也;更作樂於終,所以見天功也。緣天下之所新樂而為之文曲,且以和政,且以興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虛作樂。樂者盈於內而動發於外者也。應其治時,製禮作樂以成之。成者,本末質文皆以具矣。是故作樂者,必反天下之所始樂於己以為本。舜時,民樂其昭堯之業也,故《韶》。韶者,昭也。禹之時,民樂其三聖相繼,故《夏》。夏者,大也。湯之時,民樂其救之於患害也,故《韶》。韶者,救也①。文王之時,民樂其興師征伐也,故《武》。武者,伐也。四者,天下同樂之一也,其所同樂之端不可一也。作樂之法,必反本之所樂。所樂不同事,樂安得不世異?是故舜作《韶》而禹作《夏》,湯作《》而文王作《武》。四樂殊名,則各順其民始樂於己也,吾見其效矣。《詩》雲②:“文王受命,有此武功。既伐於崇,作邑於豐。”樂之風也。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當是時,紂為無道,諸侯大亂,民樂文王之怒而詠歌之也。周人德已洽天下,反本以為樂。謂之《大武》,言民所始樂者武也雲爾。故凡樂者作之於終,而名之以始,重本之義也。由此觀之,正朔服色之改,受命應天;製禮作樂之異,人心之動也。二者離而複合,所為一也。
【注釋】
①:商湯的樂曲名。
②引詩見《詩經·大雅·文王有聲》和《大雅·皇矣》。
竹林第三
《春秋》之常辭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國為禮。至之戰,偏然反之①。何也?曰:《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今晉變而為夷狄,楚變而為君子,故移其辭以從其事。夫莊王之舍鄭,有可貴之美。晉人不知善而欲擊之。所救已解,如挑與之戰②,此無善善之心,而輕救民之意也,是以賤之,而不使得與賢者為禮。秦穆侮蹇叔而大敗③,鄭文輕眾而喪師④,《春秋》之敬賢重民如是。是故戰攻侵伐雖數百起,必一二書,傷其害所重也。
【注釋】
①:鄭國地名,位於今鄭州西北。公元前五九七年,楚莊王率兵圍鄭,鄭君求和,楚兵同意;晉國派兵救鄭,在地開戰,晉師大敗。《春秋·宣公十二年》記載說:“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公羊傳》說:“大夫不敵君,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不與晉而與楚子為禮也。”注:“不與晉而反與楚子為君臣之禮者,以惡晉也。”
②如:通“而”,連詞。
③秦穆:春秋五霸之一。他不聽蹇叔勸告而偷襲鄭國,在崤被晉軍打敗。見《春秋·僖公三十三年》。
④鄭文:鄭文公。他派高克率兵在黃河防守狄族。因為不喜歡高克而長期不調回軍隊,致使全軍潰敗。《春秋·閔公二年》說:“鄭棄其師。”
問者曰:“其書戰伐甚謹,其惡戰伐無辭,何也?”曰: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苟不惡,何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惡戰伐之辭已。且《春秋》之法,凶年不修舊①,意在無苦民爾。苦民尚惡之,況傷民乎?傷民尚痛之,況殺民乎?故曰,凶年修舊則譏,造邑則諱②。是害民之小者,惡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惡之大也。今戰伐之於民,其為害幾何!考意而觀指,則《春秋》之所惡者,不任德而任力,驅民而殘賊之;其所好者,設而勿用,仁義以服之也。《詩》雲③:“弛其文德,洽此四國。”此《春秋》之所善也。夫德不足以親近,而文不足以來遠,而斷斷以戰伐為之者,此固《春秋》之所甚疾已,皆非義也。
【注釋】
①修舊:指修理過去的建築設施。
②造邑:修築城市。
③引文見《詩經·大雅·江漢》。“弛”今本作“矢”,布施。
難者曰:“《春秋》之書戰伐也,有惡有善也。惡詐擊而善偏戰①,恥伐喪而榮複讎。奈何以春秋為無義戰而盡惡之也?”曰:凡《春秋》之記災異也,雖畝有數莖,猶謂之無麥苗也。今天下之大,三百年之久,戰攻侵伐不可勝數,而複讎者有二焉②,是何以異於無麥苗之有數莖哉?不足以難之,故謂之無義戰也。以無義戰為不可,則無麥畝亦不可也;以無麥苗為可,則無義戰亦可矣。若《春秋》之於偏戰也,善其偏不善其戰,有以效其然也。《春秋》愛人而戰者殺人,君子奚說善殺其所愛哉?故《春秋》之於偏戰也,猶其於諸夏也。引之魯,則謂之外;引之夷狄,則謂之內。比之詐戰,則謂之義;比之不戰,則謂之不義。故盟不如不盟,然而有所謂善盟;戰不如不戰,然而有所謂善戰。不義之中有義,義之中有不義。辭不能及,皆在於指,非精心達思者,其孰能知之?《詩》雲③:“棠棣之華,偏其反而。豈不爾思?室是遠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遠之有?”由是觀之,見其指者,不任其辭。不任其辭,然後可與適道矣。
【注釋】
①偏戰:各據一方麵,約定時間地點,鳴鼓開戰,不使用詐術。
②二:指隻有兩次複仇戰爭。一是莊公四年,齊襄公為複仇而滅紀;二是莊公九年,魯軍為複仇而跟齊軍在乾時交戰。
③引文不見於今本《詩經》,乃《論語·子罕》所引。
司馬子反為其君使,廢君命,與敵情,從其所請與宋平①。是內專政而外擅名也。專政則輕君,擅名則不臣,而《春秋》大之,何由哉?曰:為其有慘怛之恩,不忍餓一國之民,使之相食,推恩者遠之而大,為仁者自然而美。今子反出己之心,矜宋之民,無計其間,故大之也。
難者曰:“《春秋》之法,卿不憂諸侯,政不在大夫。子反為楚臣而恤宋民,是憂諸侯也;不複其君而與敵平,是政在大夫也。梁之盟②,信在大夫,而《春秋》刺之,為其奪君尊也。平在大夫,亦奪君尊,而《春秋》大之,此所間也。且《春秋》之義,臣有惡,君名美。故忠臣不顯諫,欲其由君出也。《書》曰③:‘爾有嘉謀嘉猷,入告爾君於內,爾乃順之於外,曰:此謀此猷,惟我君之德。’此為人臣之法也。古之良大夫,其事君皆若是。今子反去君近而不複,莊王可見而不告,皆以其解二國之難為不得已也,奈其奪君名美何?此所惑也。”曰:《春秋》之道,固有常有變。變用於變,常用於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今諸子所稱,皆天下之常,雷同之義也。子反之行,一曲之變,術修之義也。④夫目驚而體失其容,心驚而事有所忘,人之情也。通於驚之情者,取其一美,不盡其失。《詩》雲⑤:“采葑采菲,無以下體。”此之謂也。今子反往視宋,聞人相食,大驚而哀之,不意之至於此也,是以心駭目動而違常禮。禮者,庶於仁;文,質而成體者也。今使人相食,大失其仁,安著其禮?方救其質,奚恤其文?故曰當仁不讓,此之謂也。《春秋》之辭,有所謂賤者,有賤乎賤者。夫有賤乎賤者,則亦有貴乎貴者矣。今讓者,《春秋》之所貴。雖然,見人相食,驚人相爨,救之忘其讓,君子之道有貴於讓者也。故說《春秋》者,無以平定之常義,疑變故之大義,則幾可諭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