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①司馬子反:楚莊王的大臣。公元前五九四年,莊王與他率軍圍攻宋國。宋城中“易子而食,析骨而炊”,司馬子反很同情,告訴宋國守軍說:“楚軍也隻剩七天糧食了,七天內攻不下就會撤走。”楚王責備他,想迅速攻下宋城,司馬子反又堅持要撤軍。

②梁:水的大堤,位於今河南濟源、孟縣一帶。《春秋·襄公十六年》記載諸侯在此結盟。《公羊傳》批評此次結盟為“信在大夫”。

③引文出自《尚書·君陳》。

④術:舊注雲“疑作獨”。

⑤引文出自《詩經·邶風·穀風》。

《春秋》記天下之得失,而見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無傳而著,不可不察也。夫泰山之為大,弗察弗見,而況微渺者乎?故按《春秋》而適往事,窮其端而視其故,得誌之君子,有喜之人,不可不慎也。

齊頃公親齊桓公之孫①,國固廣大而地勢便利矣,又得霸主之餘尊,而誌加於諸侯。以此之故,難使會同,而易使驕奢。即位九年,未嚐肯一與會同之事。有怒魯、衛之誌,而不從諸侯於清丘、斷道。春往伐魯,入其北效;顧返伐衛,敗之新築②。當是時也,方乘勝而誌廣。大國往聘,慢而弗敬其使者。晉、魯俱怒。內悉其眾,外得黨與衛、曹,四國相輔,大困之鞍,獲齊頃公,蚃逢醜父③。深本頃公之所以大辱身,幾亡國,為天下笑,其端乃從懾魯勝衛起。伐魯,魯不敢出,擊衛大敗之,因其氣而無敵國以興患也。故曰:“得誌、有喜,不可不戒。”此其效也。

【注釋】

①親齊桓公之孫:即齊桓公之親孫。漢代人多此種句法。

②清丘:地名。魯宣公十二年,晉、衛、宋、曹在此結盟。斷道:地名。魯宣公十七年,晉、魯、衛、曹、邾在此結盟。新築:衛地。魯成公二年,齊軍伐魯,又在新築打敗衛軍。

③鞍:地名,位於今山東濟南市西。前五八九年,晉、魯、衛、曹四國軍隊在此大敗齊軍,齊頃公幾乎被活捉。幸虧車右逢醜父假冒齊頃公,頃公才得以逃脫。斫:斬。《公羊傳·成公二年》說晉軍殺了逢醜父,《左傳》說赦免了逢醜父。

自是後,頃公恐懼,不聽聲樂,不飲酒食肉,內愛百姓,問疾吊喪,外敬諸侯,從會與盟,卒終其身,家國安寧。是福之本生於憂,而禍起於喜也。物之所由然,其於人切近,可不省耶?

逢醜父殺其身以生其君,何以不得為知權?醜父欺晉,祭仲許宋①,俱枉正以存其君。然而醜父之所為,難於祭仲,祭仲見賢而醜父猶見非,何也?曰:是非難別者在此。此其嫌疑相似而不同理者,不可不察。夫去位而避兄弟者,君子之所甚貴;獲虜逃遁者,君子之所甚賤。祭仲措其君於人所甚貴以生其君,故《春秋》以為知權而賢之;醜父措其君於人所甚賤以生其君,《春秋》以為不知權而簡之。其俱枉正以存君,相似也;其使君榮之與使君辱,不同理。故凡人之有為也,前枉而後義者,謂之中權,雖不能成,《春秋》善之,魯隱公、鄭祭仲是也。前正而後有枉者,謂之邪道,雖能成之,《春秋》不愛,齊頃公、逢醜父是也。

【注釋】

①祭仲:鄭莊公大臣。莊公死以後,他立太子忽為昭公。莊公的另一個兒子叫突,母親是宋國人。宋人設計抓住祭仲,逼他訂盟立公子突。祭仲為了避免鄭亂,答應立公子突,便是鄭厲公,昭公暫時逃亡到衛。後來,祭仲又迎立昭公複位,厲公逃奔到櫟。

夫冒大辱以生,其情無樂,故賢人不為也,而眾人疑焉。《春秋》以為人之不知義而疑也,故示之以義,曰“國滅君死之正也”①。正也者,正於天之為人性命也。天之為人性命,使行仁義而羞可恥,非若鳥獸然,苟為生、苟為利而已。是故《春秋》推天施而順人理,以至尊為不可以生於至辱大羞,故獲者絕之;以至辱為不可以加於至尊大位,故雖失位弗君也已,反國複在位矣,而《春秋》猶有不君之辭,況其溷然方獲而虜耶!其於義也,非君定矣。若非君,則醜父何權矣?故欺三軍為大辱於晉,其免頃公為辱宗廟於齊,是以雖難而《春秋》不愛。醜父大義,宜言於頃公曰:“君慢侮而怒諸侯,是失禮大矣。今被大辱而弗能死,是無恥也而獲重罪。請俱死,無辱宗廟,無羞社稷。”如此,雖陷其身,尚有廉名。當此之時,死賢於生。故君子生以辱,不如死以榮,正是之謂也。由法論之,則醜父欺而不中權,忠而不中義。以為不然?複察《春秋》。《春秋》之序辭也,置王於春正之間,非曰上奉天施而下正人,然後可以為王也雲爾②?今善善惡惡,好榮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君子以天施之在人者聽之,則醜父弗忠也。天施之在人者,使人有廉恥者不生於大辱。大辱莫甚於去南麵之位而束獲為虜也。曾子曰:“辱若可避,避之而已;及其不可避,君子視死如歸。”謂如頃公者也。

【注釋】

①《春秋·襄公六年》:“齊侯滅萊。”《公羊傳》:“曷為不言萊君出奔?國滅君死之,正也”。

②非曰:舊注雲“猶言豈非”。

《春秋》曰:“鄭伐許。”①奚惡於鄭而夷狄之也?曰:衛侯速卒,鄭師侵之,是伐喪也。鄭與諸侯盟於蜀,以盟而歸,諸侯於是伐許,是叛盟也。伐喪無義,叛盟無信;無信無義,故大惡之。

【注釋】

①鄭伐許:見成公三年。

問者曰:“是君死,其子未逾年,有稱伯不子①,法辭其罪何?”曰:先王之製,有大喪者,三年不呼其門,順其誌之不在事也。《詩》雲②:“高宗諒暗,三年不言。”居喪之義也。今縱不能如是,奈何其父卒未逾年即以喪舉兵也。《春秋》以薄恩且施,失其子心,故不複得稱子,謂之鄭伯,以辱之也。且其先君襄公伐喪叛盟,得罪諸侯,怒之未解,惡之未已。繼其業者,宜務善以覆之,今又重以無故,居喪以伐人。父伐人喪,子以喪伐人,父加不義於人,子施失恩於親,以犯中國,是父負故惡於前,己起大惡於後。諸侯果怒而憎之,卒而俱至,謀共擊之。鄭乃恐懼,去楚而成蟲牢之盟是也③。楚與中國挾而擊之,鄭罷敝危亡④,終身愁辜。吾本其端,無義而敗,由輕心然。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知其為得失之大也,故敬而慎之。今鄭伯既無子恩,又不熟計一舉兵不當,被患不窮,自取之也。是以生不得稱子,去其義也;死不得書葬,見其罪也。曰:有國者視此。行身不放義,興事不審時,其何如此爾!

【注釋】

①是君:指侵衛伐許的鄭襄公。《春秋·成公四年》:“鄭伯伐許。”當時鄭襄公剛死,其子鄭悼公便征伐許國。

②《詩》:當作《書》。引文出自《禮記·喪服四製》。

③蟲牢:鄭地。《春秋·成公五年》,鄭伯與晉、齊、魯、衛、宋、曹等在此訂盟。

④挾:或作“俠”。罷:通“疲”。

精華第五

春秋慎辭,謹於名倫等物者也。是故小夷言伐而不得言戰,大夷言戰而不得言獲,中國言獲而不得言執,各有辭也①。有小夷避大夷而不得言戰,大夷避中國而不得言獲,中國避天子而不得言執,名倫弗予,嫌於相臣之辭也。是故大小不逾等,貴賤如其倫,義之正也。

【注釋】

①夷:此處泛指中原各圖以外的國家,如:戎、荊(楚)等皆屬此範圍。夷對中原的戰爭,小夷俘獲中原君主隻能說“伐”,如:《春秋·隱公七年》“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大夷俘獲中原君主也不能稱“獲”,如:《春秋·莊公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公羊傳》曰:“曷為不言其獲?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也。”中原各國交戰,抓住了對方君主,才可以稱“獲”,但不能講“執”。如果講“執”,便是有意貶低被俘獲者,如:《春秋·僖公五年》:“晉人執虞公”,便是貶低虞君。隻有周天子才能講“執”。這種寫法,將周天子、夏族諸侯、大夷、小夷分出等第。不過《春秋》紀事並不完全這樣,而隻是公羊家們的牽強附會。

“大雩者何?旱祭也。”①難者曰:“大旱雩祭而請雨,大水鳴鼓而攻社,天地之所為、陰陽之所起也,或請焉、或怒焉者何②?”曰:大旱者,陽滅陰也。陽滅陰者,尊壓卑也,固其義也,雖太甚,拜請之而已,無敢有加也。大水者,陰滅陽也。陰滅陽者,卑勝尊也。日食亦然③。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也,故鳴鼓而攻之,朱絲而脅之,為其不義也,此亦《春秋》之不畏強禦也。故變天地之位,正陰陽之序,直行其道而不忘其難,義之至也。是故脅嚴社而不為不敬靈,出天王而不為不尊上④,辭父之命而不為不承親⑤,絕母之屬而不為不孝慈⑥,義矣夫。

【注釋】

①見《春秋公羊傳·桓公五年》。

②大水攻社:見《春秋·莊公二十五年》。請:請求,指“雩(祭祀求雨)。怒:震怒責怪,指鳴鼓攻社。

③董仲舒《救日食祝》:“奈何以陰侵陽,以卑侵尊?”

④《春秋·僖公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於鄭。”公羊傳曰:“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何休注:“不能事母,罪莫大於不孝敬。故絕言之出也。下無廢上之義,得絕之者,明母得廢之,臣下得從母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