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稅製的現行狀況
(一) 房產稅
我國1986年出台的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產權人征收的一種稅。其征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按房屋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乘以1.2%的稅率計算繳納;二是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
(二) 城市房地產稅
我國1951年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稅是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以房地產價值為計稅依據,隻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的房產征收的一種稅。因城市房地產稅出台時間較長,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很多條款已不適用。因此,城市房地產稅的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基本比照房產稅政策執行,如征稅範圍、稅率等。
(三) 土地增值稅
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是為了抑製土地投機獲取暴利的行為而1994年開征的一個稅種。土地增值稅實行30%、40%、50%和60%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過窄、名義稅率過高。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我國1988年出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土地麵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征收的一種稅。其征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0.2元~10元,具體稅額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