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包裝市場準入製度
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市場準入製度是國家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產加工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的規定要求,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必備生產條件、質量安全保證能力審查及對產品進行強製檢驗,確認其產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業具備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準許其生產銷售產品的行政許可製度。
我國的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市場準入製度從塑料包裝開始。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市場準入製度是對食品市場準入製度的繼承和發展,圍繞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監管和生產過程控製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了4項具體製度共同構成市場準入製度,即:生產許可製度、強製檢驗製度、市場準入標誌製度和監督檢查製度。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通則》的規定,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的發證範圍包括:
(一)產品範圍
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是指用於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紙、金屬、竹木、搪瓷、陶瓷、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容器、用具、餐具等製品。目前準入產品範圍僅包括了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隨著準入監管的深入,凡屬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無論是否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都要納入市場準入監管的範圍。
(二)地域範圍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空和領海範圍內生產、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都要接受生產許可證製度的管理。但是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除外。
(三)主體範圍
凡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屬於這項製度的管理範圍。
(四)行為範圍
總的來說,凡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都屬於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市場準入監管範圍。所謂“經營活動中使用”是指企業在從事生產、為社會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時,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此種行為屬於市場準入監管範圍。銷售企業雖然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但在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時應當遵守《管理條例》的規定。
企業從境外進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內加工或組裝成列入目錄的產品並銷售的,屬於這項製度管理。企業在境外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在境內銷售,不屬於該製度管理,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