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路工程施工事故處理
工程建設
作者:胡洪麗
[摘要]:工程施工事故分為工程質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由於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是相輔相成的,故在研究工程施工事故處理時,對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在事故劃分、事故處理程序、事故責任、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報告等方麵都有極大的類似性;由於事故產生的原因和產生的後果不同,對不同性質的質量事故和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其處理方法上有著一定的區別。
[關鍵詞]:公路工程 施工 事故處理
一、工程施工事故的分類
1、按事故發生的事件劃分
工程施工事故分為工程質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施工過程中,凡未達到設計文件、承包合同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造成(或隱含)危及工程的功能、使用價值和工程結構安全的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過程中,因人為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危及或造成人員身體健康和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後果劃分
建設工程施工事故分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未遂事故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了質量和不安全的苗頭,經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發生,未造成經濟損失、延誤工期、人員傷亡或其他不良後果的,均稱為未遂事故。已遂事故是指已發生的施工事故,並造成了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及其他不良後果的事故。
3、按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劃分
建設工程事故分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通常是指經濟損失在5000元至10萬元額度內的質量事故或未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危及工程結構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要求的質量事故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安全事故。按建設部1989發布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中指出,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一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②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
(2)二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3)三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②重傷20人以上;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4)四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①死亡2人以下;②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4、按事故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施工事故分為指導責任事故和操作責任事故。指導責任事故是指由於在施工過程中因指導或領導失誤造成的事故;操作責任事故是指操作人員違背技術標準、施工及安全規程所進行的違章作業而引發的事故。
5、按事故產生的原因劃分
工程施工事故可分為技術原因、管理原因、社會與經濟原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引發的事故。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是因設計技術、施工技術、材料及機械設備性能不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等要求而造成失誤所引發的事故;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是指因管理組織、管理製度、建設程序及施工技術管理和生產管理不嚴格等引起的事故;社會與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是指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社會秩序混亂、生產資金供不應求而造成停工待料、職工的工資獎金分配不公平所造成操作者情緒低落等均會有可能誘發事故;自然因素,如暴雨、洪水、狂風、地震、滑坡等發生突變,未能做出充分預測和防範準備而引起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