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省六部製是大慶王朝官製最核心部分。分別為:
①中書省——決策機構,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
長官為中書令(1名),副長官為中書侍郎(2名),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敕,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
②門下省——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
長官為侍中(1名),副長官為門下侍郎(2名),主要職官有給事中。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複審中書詔敕,如認為不當,可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正皇帝的過失。
③尚書省——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重要政令。
長官為尚書令(1名),副長官左、右仆射(2名),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
吏部:負責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員。
戶部:負責財政、國庫。
禮部:負責貢舉、祭祀、典禮。
兵部:負責軍事事務。
刑部:負責司法、審計事務。具體審判另有大理寺負責。重大案件組織刑部、禦史台、大理寺會審。稱謂三司會審。
工部:負責工程建設。
六部長官稱尚書,副為侍郎;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
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製約,以掌管國家大政。三省之中,尚書令位高,為人臣之極卻無實權,實際行使相權的是中書、門下兩省大臣。大慶王朝並沒有單獨設宰相一職,宰相的職權由【三省長官】和【翰林學士院承旨】共同行使,相對於翰林學士院承旨擔任的‘內相’而言,三省長官稱為‘外相’。
2.禦史台
禦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部門,設禦史大夫1人為其首長,以禦史中丞為其副。禦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禦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侍禦史還有專人分管禦史台官署的日常雜務。侍禦史在諸禦史中地位最高,職權最重。殿院有殿中侍禦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等事。察院有監察禦史十五人,資曆淺者稱“監察禦史裏行”,掌監察地方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
為保證禦史能夠獨立地行使彈劾權,多由吏部選任,不可由皇帝親自任命。禦史除了具有監察職能外,還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這種情況除了前麵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別重大案件時,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禦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3.九寺五監(政治作用有限)
大慶王朝的九寺是: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
五監是:國子、少府、將作、都水、軍器。
寺的長官稱“卿”,監的長官多稱“監”。需要說明的是,大理寺與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判決後要送刑部複查,死刑則呈送皇帝批準。刑部則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和審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複查。
4.樞密院
樞密院為皇帝特務機構,分為秘書、殿中、內侍三省,其長官稱“監”。設樞密使一人為最高長官,多為宦官擔任。
秘書省掌管經籍圖書之事,下領著作局和司天台。
殿中省和內侍省為內廷掌管皇帝詔旨傳遞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機構。
5. 翰林學士院
翰林院學士並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種職務,因此沒有正式的官階品秩,名額也無定數。除文詞、經學之士外,還有卜、醫、棋、術等各種專門伎藝人員。定期入值當班,待詔於院中,以備皇帝召見,陪伴天子下棋、作畫、寫字等。
翰林學士院以“翰林學士承旨”為最高長官,不是單純起草詔令,而是在禁中職掌機密(如冊立太子、宣布征伐或大赦等重要文告),這樣便侵奪了中書省中書舍人的製詔之權,出現所謂“內製”、“外製”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