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控製權市場監管體製的構建 第三節我國並購監管模式積累的經驗和教訓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6年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2006年《收購辦法》),修訂後至今已實施6年,強化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收購及有關權益變動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並購市場規範發展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

一、收購人的主體資格

2006年《收購辦法》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完善市場誠信體係建設出發,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進行規範。明確了收購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償數額較大債務且處於持續狀態的、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情形,不得收購上市公司。針對收購人不誠信、利用收購惡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2006年《收購辦法》對收購人提出足額付款要求,以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導致收購人先行控製上市公司後轉移上市公司資金作為收購資金來源的風險。上述規定防範了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收購人無實力、不誠信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保證了公司和股東利益不受侵害。

二、間接收購的監管

間接收購主要是指收購人不直接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而是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可以支配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表決權,進而取得公司的控製權。由於間接收購未導致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發生變化,具有一定的隱蔽性。2006年《收購辦法》將間接收購特別單設一章,並強化了實際控製人和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責任,以加強對間接收購的監管。上述規定在收購實踐中,防範了通過間接收購方式來規避法定義務的情形。

三、財務顧問的監督

2006年《收購辦法》要求收購人必須聘請財務顧問,由財務顧問負責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收購目的、實力、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和履約能力進行盡職調查,關注收購中收購人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對收購人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運作的輔導,並對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後的12個月內進行持續督導,防止收購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經財務顧問的核查,使不符合條件的收購人得以篩除;如財務顧問把關不嚴,未做到勤勉盡責,將直接影響到其業務資格。涉及要約收購和管理層收購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收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發表專業意見。上述規定在收購實踐中強化了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責任,體現了中國證監會通過運用市場力量加強對收購人的行為約束和建立市場信用機製的監管導向,建立了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後持續督導的責任製。實踐中,財務顧問執業規範程度逐步提高,對並購重組把關作用逐漸增強。

但同時也看到,要約收購仍未成為主流收購模式。2006年《收購辦法》根據《證券法》的調整,將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30%須履行強製性全麵要約義務,調整為強製性要約方式,收購人在持股達到30%時,擬繼續收購的,可以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麵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製權,甚至在不持股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發出收購超過30%股份的要約,從而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複雜的審批程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2006年《收購辦法》實施5年來,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收購通過申請要約豁免的方式進行,但采用要約收購方式的寥寥無幾,在少數幾單全麵要約收購案例中最後隻有零星股東接受要約。與2006年《收購辦法》修訂的預期效果尚存在一定的差距,沒有起到製度設計所倡導的鼓勵要約收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