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控製權市場監管體製的構建 第五節關於我國控製權市場建設的若幹建議

中國資本市場的政府主導特征十分明顯,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和子行業,控製權市場的立法和行政監管要堅持幾個匹配,在配套的、成體係的法規推動下,有效生成和發育成熟。

一、控製權市場的監管應與產業政策、產權政策相匹配

在控製權市場的發展中,一定要堅持以國家的產權製度、產業政策為主導,政府部門會根據控製權市場不同的發展情況,推出與產權製度、產業政策相關的新的法規、政策,或者是對原有的法規製度進行修訂。堅持以政策為主導在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中有著很重要的意義。首先,中國控製權市場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中國的產權市場的發展,是中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從理論上講,控製權可以被看作是產權的一種權能,附加了一些契約權力,離開了產權製度的完善,所有交易主體都失去了責任能力和承諾能力,控製權市場也就失去了基礎,企業要健康發展,如果沒有一套合理科學的產權製度為依托是根本不可能的。隻有明確了產權,才能使企業從產權糾紛的內耗中擺脫出來,才能處理好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從而建立起科學的激勵製度,真正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所有這一切都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宏觀調控。其次,隻有科學的政策引導,才能建立起高效的控製權市場,才能按市場機製科學地引導產權的合理流動,促進社會資源的高效配置。產權是資本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促成了產權在市場上向收益最大化的方向流動。另一方麵,隻有建立起高效的控製權市場,才能促進地方經濟、民族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一個地方的經濟高速增長,進而保證中國在世界經濟的激烈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二、控製權市場的監管應堅持與市場化相匹配

在具體的產權交易上以及控製權爭奪中仍然要堅持以市場為主導。也就是說,規範控製權市場交易行為的法規,必須與規範和推動市場化進程的法規相配套。

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中國產權市場最初隻是為存量國有資產找出路,後來的實踐表明,產權市場還有可能成為資產重組和資本進退的樞紐、存量資產與增量資本嫁接的平台、高新技術與傳統產業結合的橋梁、跨國並購和吸引外資的通道。但這個目標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控製權交易是市場化的,從市場交易的實現方式上來看,控製權市場的立法應堅持以市場為主導。因為無償劃撥或者其他的控製權轉移方式,更多的是因行政幹預等非市場因素作用的結果,交易各方的利益並不對等。而要實現控製權轉移中利益各方的利益平衡,隻有依靠市場機製來調解,也就是以市場為主導。因為隻有以市場為主導的控製權轉移,才能使交易的各方感到滿意,才能促進更多的控製權轉移的行為,促使控製權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實物商品交易的規範、金融產品交易的規範,其推動市場化進程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這既是交易內容的日益豐富決定的,也是由宏觀調控的政策目標決定的,規範控製權市場交易行為的法規,也應該與這些法規相互配套。以產權市場的規範與控製權市場的規範應該相互匹配為例,構建全國性的產權大市場,不僅要在地方法規的基礎上製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消除市場條塊壁壘,更要確立產權市場在資本市場中的地位。由於產權市場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整體或部分產權,出資人將擁有的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轉讓給他人獲得了貨幣資金,投資者通過受讓企業產權,將貨幣資金轉化為企業產權,這與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借貸、投資的結果是相同的。因此,規範產權市場交易行為的法規一般都強調全國普適性,與此相配套,規範控製權市場交易行為的法規也應該強調全國普適性,不能遍地開花。

盡管金融監管和立法是兩個基本獨立的概念,但在市場主體看來,它們卻都是一些需要加以遵守的規則,也就是說,市場主體習慣於把它們看作是同一品質的東西。學界對監管的研究,有的從行為金融理論入手,有的從產業組織理論入手,有的從係統論的角度來把握,並且這些還隻是理論研究領域裏的做法,監管還可以沿著政策研究的路徑去做,而且這條路徑現在在國內已經有了相當的成果。科學的監管,要強調兩個統一。

第一個統一是監管模式要與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在實質上統一,而非名義上統一。有人認為,分業經營一定要匹配分業監管,混業經營一定匹配混業監管,這並非絕對。美國既有分業監管的曆史,也有混業監管的經驗,不同的監管模式既應付了不同的經營模式,也能應付相同的經營模式。比如,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的前半葉,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經營著美國各種主要的資本產業,這些公司需要的公眾資金主要依靠股票市場募集,由此推動了股票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張。這段時期,美國的所有金融服務都是通過全能銀行,也就是混業經營的形式來提供的,金融機構既吸收存款,也幫助企業上市。但是,1929年的金融經濟危機,導致了大批銀行倒閉,引起了國際性的連鎖反應和整個貨幣金融領域的嚴重混亂,僅美國就有11 000家銀行倒閉。人們因此開始反思這種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混業經營模式的合理性,反思的結果,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明確了銀行業務與股票證券業務分開經營,由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別承擔的原則。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代理證券發行、股票證券包銷和分銷、證券經濟等屬於投資銀行的經營活動。同時,任何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也不得在經營證券活動的同時開展支票存款、存單存款和貸款等屬於商業銀行的活動。與此相應,美國采取了按銀行、證券、保險和期貨等不同金融行業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進行個別監管的金融監管體係。這種監管模式持續了60多年以後,有人開始批評分業監管成本太高,何況美國已經回到了混業經營狀態,應該適應變化,改分業監管為混業監管。對此格林斯潘認為,盡管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混業經營,但多個監管機構並存有利於監管機構之間開展競爭。格林斯潘的說法有一些道理,但不完全正確,美國後來還堅持分業監管,主要是因為美國的政治製度,他們把權力分得很細,而且邊界清晰,因而分業監管並不影響效率。

德國的情形有所不同,德國的銀行機構實力龐大,它們既經營存貸款業務,也經營證券發行與交易業務,與此對應,德國實行的是混業監管,不過因為德國行政法體係十分縝密,混業監管也很成功。

事實上,金融監管模式本身並無優劣之分,不同經營模式與不同監管體製的各種組合都有成功的實例,關鍵是根據自身國情選擇最適合的模式。就中國來說,盡管條件還不成熟,但最終目標還是要建立混業監管,原因如下:一是混業經營的出現弱化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為了加入WTO,我國政府已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

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隔離的狀態被打破,當前的集團控投公司就是我國混業經營的典型代表,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四種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它們通過集團公司運作實行混業經營,使現行以機構性管理為特點的分業監管困難重重,效率低下。混業經營呼喚與之相適應的混業監管新體製。二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削弱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大批的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將會以合資或獨資的方式介入我國金融領域,這些公司大多是“金融百貨公司”,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及信托投資等,其金融產品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即使不允許國外的銀行機構在中國從事證券業務,它也可以在境外從事證券業務,而將資金調入境內從事銀行業務,或者通過其控股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這就使中國的銀行與外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處於不平等競爭狀態,外資銀行將抓住進軍中國金融市場的機會,努力拓展業務領域,搶占市場份額,成為我國金融業入世後最為嚴峻的挑戰,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如果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將無法與外資金融機構相抗衡。因此,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步伐必須加快,以給中資金融機構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從而促進我國金融機構的健康穩定發展。三是加入WTO後,國外金融百貨公司的入駐增加了分業監管的難度。以我國當前的分業監管模式對國外全能型的金融機構的交叉和混合業務已無法實行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