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收到的財政貼息是衝減相關成本費用還是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貼息屬於無條件的政府補助,一般與某項特定的貸款項目相對應,如:一定級別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補助、國家扶持產業生產經營過程的貼息補助等。一般是企業“先付息”政府“後貼息”。按照現行準則規定,無論貸款是否與資產相關,無論貸款對應的資產項目是否交付使用,對於直接撥付給企業的財政貼息,企業在取得時統一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這種將企業在建項目在尚未交付使用時收到的財政貼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處理方法,無法體現企業資產成本核算的完整性。
建議企業在收到財政貼息時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類處理:一是收到政府撥入貼息資金時,貸款對應的長期資產建設項目尚未交付使用的,且企業已將發生或計提的相關貸款利息計入資產成本的,企業應將收到的財政貼息資金先衝轉已計入資產成本的貸款利息,再將剩餘的貼息資金計入當期損益。即按收到的貼息資金借記“銀行存款”,按計入資產成本的利息金額貸記“在建工程”,將剩餘資金貸記“營業外收入”。二是收到政府撥入貼息資金時,貸款對應的長期資產建設項目已交付使用的,或者財政貼息與長期資產建設無關是屬於對生產經營貸款的貼息補助,企業應將收到的資金全部計入“營業外收入”。由於一般情況下財政貼息補助都會低於銀行的貸款利息,所以財政貼息不足承擔貸款利息部分,仍按借款費用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政府撥入的搬遷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現行準則未對政府撥付給企業的搬遷補償款核算方法進行規範,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這方麵的業務有待進一步的規範。建議企業在遇到上述業務時,按如下會計方法進行處理:首先,企業收到政府撥入的搬遷補償費時,直接計入“專項專應付款”科目並對企業在資產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清理、安裝等費用進行歸集處理。然後再對企業在資產搬遷中發生的費用、損失進行分類處理。一是企業因搬遷而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按照現行準則對固定資產清理核算的相關規定處理,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所發生的資產清理費用及固定資產淨值等進行歸集,然後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的賬麵餘額核銷“專項應付款”。二是企業因搬遷而損失的土地使用權、安置職工及其他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三是在企業搬遷結束後,應對“專項應付款”科目的餘額進行結轉。如果“專項應付款”是貸方餘額,且餘額的性質經有關法定資料證明為企業搬遷資產增資部分的補償,應轉增“資本公積”。如果“專項應付款”是借方餘額,則應確認為企業搬遷損失並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綜上所述,現行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的核算方法進行較大的改進,是在充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製定的。在與資產相關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上采用了收益法核算,充分與國際核算方法接軌。在當期與以後期間損益的確認上更趨於合理。在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有待於今後日常的實務操作中作進一步規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S]. 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