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雙方達成協議:Gen Re以購買再保險合約的方式將5億美元預期理賠金轉移入AIG(在2000年末和2001年初,分成兩筆,每筆2.5億美元,合約時間一年)。AIG向準備金中增加5億美元(對AIG損失準備金的影響如表1),向Gen Re支付500萬美元酬金。”
之後,直到2004年年底,AIG與Gen Re的問題交易才漸漸浮出水麵:
2005年2月14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紐約州總檢察長(NYAG)共同傳喚AIG,罪名是涉嫌非法利用財務再保險的手段虛報收入。
2005年5月31日,AIG重新發布2000、2001、2002、2003、2004五年的財務報表,這份修正文件將最近五年的報告收入調低39.24億美元,下降10.4%;將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公司淨資產消減22.64億美元至806.1億美元,縮水2.7%。
2006年2月9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司法部門與AIG達成協議,AIG承認其違規行為,同意支付16.4億美元的罰款,並更換CEO和CFO。
2010年1月20日,司法部門宣布,Gen Re承認其高級官員在知情的情況下幫助AIG虛報其損失準備金,現與司法部門達成協議。協議中除明確高達9220萬美元的罰款事宜,還要求Gen Re須在三年內完善其已經製定的公司內部修正方案。
三、對幾個問題的討論
(一)財務再保險交易內幕
格林伯格(時任AIG的CEO)與弗格森(時任Gen Re的CEO)通過電話聯係後,雙方的具體方案是:
Gen Re的子公司Cologne Re Dublin通過向AIG購買兩份賠款責任轉移再保險合約的方式將5億美元預期理賠金轉移入AIG。AIG承擔Gen Re預計要在未來分期付出的5億美元理賠金,並通過與合約無關聯的渠道支付給Gen Re 500萬美元的傭金。
賠款責任轉移再保險(The Loss Portfolio Transfer)是財務再保險的一種,原保險人將一組直接保險合同的已報告承保損失轉讓給再保險人,保費為扣除再保險人費用和利潤附加後已報告損失的現值,原保險人將時間風險(高於預期的損失給付速度)轉移給了再保險人。
然而,AIG和CRD的官員之間有一份口頭的單邊協議:合同不轉移任何風險,即規定該筆合約的責任風險上限為5億美元,AIG不存在遭受任何損失的風險。雙方還製造了虛假的交易記錄來證明Gen Re與AIG的交易方式是正當的。
對於這項交易,Gen Re和AIG采取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
◇ Gen Re以存款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該筆財務再保險安排進行會計處理;
◇ AIG將該筆財務再保險合約作為再保險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整個交易的最終結果是,除去傭金,AIG不賺不賠,但利用這筆交易它虛增了5億美元利潤並轉增為準備金。
根據聯邦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的會計準則,沒有轉移顯著風險的交易被看作貸款處理。由於該筆業務根本不存在什麼風險,AIG就不應該按再保險安排進行會計處理,即不應該將5億美元資金計入損失準備金,整個交易也就成為了虛報收入的工具,粉飾AIG的財務狀況。
(二)對財務再保險的討論
1、財務再保險的濫用
與傳統再保險不同,財務再保險兼具“風險轉移”和“財務安排”的雙重特性,這二者好比天平的兩端,財務再保險在其中尋找一個精巧的平衡點。如果“風險轉移”越來越少,“財務安排”越來越多,財務再保險就會演變為“純粹的資金轉移”,原來的微妙平衡必然會被徹底打破。
案例中,AIG與Gen Re便是隻關注財務安排,使財務再保險合同中沒有任何的風險轉移。財務再保險在國內實務操作中還不多見:中再人壽2004年的分保費收入中包含很大一塊財務再保險業務的收入;中國平安2008年通過財務再保險安排貼現未來利潤。因此,國內還未曾出現財務再保險的濫用現象。為了加深對財務再保險的理解以及防範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在第六屆、第十屆中國精算年會上都有專家、學者對財務再保險的理論和實務進行討論。
2、財務再保險的監管
早在1992年12月25日,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就公布SFAS 113號公報《長短期再保險合同的會計和報表準則》。它規定了財務再保險適用再保險會計的確認標準:再保險合同須同時轉移承保風險和時間風險;再保險人必須有可能承擔“顯著”的損失,包括“顯著”的承保風險和“顯著”的時間風險,而並非隻承擔其中的一種。是否轉移了承保風險要經過‘9a 測試’,是否可能承擔顯著損失要經過‘9b 測試’。 美國對財務再保險的監管方案與國際監管趨勢一致:監管財務再保險,首要任務是建立風險轉移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屬於財務再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