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通用再保險公司與AIG財務再保險案例分析(3 / 3)

在AIG醜聞剛曝光後不久,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曾在其網站上發表以下聲明:由於財務再保險合同的高度複雜結構,許多保險公司為了改善財務狀況而在沒有任何風險轉移的情況下濫用財務再保險。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正在進一步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來管理財務再保險。

由此可以看出,對財務再保險的監管並非易事。2010年7月1日起國內施行的新《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仍然沒有對財務再保險作出相關規定,這個空白需要盡快彌補。然而,2009年12月31日開始實行的《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實施指引》給出了重大保險風險的判斷標準,將為今後我國對財務再保險的監管作出貢獻。

(三)財務信息的披露

隨著AIG醜聞的曝光,與AIG有著近30年合作關係的普華永道會計事務所也不得不接受調查。因為普華永道未能如實向投資者傳達信息,使得投資者受到很大損失。另外,格老對AIG近40年的鐵腕統治,導致AIG的內部審計委員會缺乏獨立性,未發揮其作用。

在2010年2月10日,Gen Re與司法部門達成的協議中,司法部門要求Gen Re完善的八項公司內部修正方案中有三項是關於審計工作:任命一名獨立於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加入審計委員會;Gen Re的審計工作會議須有其總公司Berkshire Hathaway的代表參加;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審查和報告功能。

理論上說,保險監管部門應該能獲得有助於實施監管的任何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是實施監管的必要條件。

我國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在《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等一係列監管法規中都作了簡單的規定。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有了更詳盡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顯著位置建立專欄披露公司信息,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信息進行更新。按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另外,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製度並報中國保監會。

(四)職業道德和誠信

通過仔細分析這次醜聞牽涉到的高管罪行,我們可以發現遵守職業道德和誠信的重要性。如果一個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並不具備很高的職業和道德素質,投資人就有必要對公司的未來表示擔憂。在對通用再與AIG財務醜聞的調查中,發現了案件牽涉到多名高層管理人員,其中包括通用再與AIG的兩位前總裁。委托代理問題一向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AIG醜聞顯然在這方麵提供了不少反麵案例。

此次財務醜聞中五名被判刑高管中便有兩位是非壽險精算協會的會員。案發後,非壽險精算協會派專員對涉案的兩名會員進行調查,確定其是否觸犯了職業行為準則。

除精算師外,涉案的另外三人中,一位是注冊會計師,一位是律師。這些都是專業性很強的職業,對公眾來說,我們很難去判斷他們的行為是正確還是錯誤。我們是采取一種信任的態度,然而,他們好像並不值得完全信任。

保險業是從事風險管理的行業,是靠信譽對社會公眾負債的金融企業群體,損毀了信譽就等於砸了保險業經營的招牌。所以,全行業珍視信譽,加強誠信建設對於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特殊意義,而誠信建設是一項長期的係統性工程,需要各個層麵的共同努力。

四、結束語

財務再保險是一種金融創新的產物,與財務再保險有關的某些“越軌事件”,其關鍵是被某些保險公司本著某種不良動機而惡意地使用了財務再保險這種工具。因此,要使財務再保險這種新型風險管理工具能夠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有效地發揮出其真正具有的積極作用,我國的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要保證保險創新能力與保險監管製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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