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設計方案:藝術場的本身意圖
從上述布迪厄對藝術作品的科學分析步驟,大致可以看出布迪厄努力超越傳統藝術社會學、藝術形式學的意圖。第一,分析權力場內部的文學(等)位置及其時間進展。第二,分析文學場(等)的內部結構。最後,分析這些位置占據者的習性的產生。在這個步驟與過程當中,不僅涉及到了文學藝術場域內部的分析,同時還兼顧了文學藝術場域與其他場域尤其是權利場域之間的關係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總結的:“布迪厄試圖用作品的科學,揭示文學生產場中內部因素(美學、文學內部傳統)和外部因素(社會曆史環境)以結構和關係的形式進行的力量衝突狀況,以及各種因素的合謀共同生產文學作品的價值這一事實。”B16
實際上,從藝術場的角度去看待文學藝術作品,首先意味著我們必須承認藝術場、藝術自律的存在,承認藝術作品有自身的規律可言;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去分析藝術場的曆史形成過程,弄清楚這個藝術自律、“純凝視”、“純美學”的生成過程;再次,我們必須從一個社會空間結構、關係思維中考察藝術家以及藝術價值的產生。藝術場是一個由不同位置構成的關係網,在場域中的行動者們根據自己具有的不同的資本、習性選擇不同的行為策略,而目標就是獲取場域中的合法性地位。行動者帶著自身所持有的習性穿梭於不同的場域當中:帶著進入藝術場域之前的習性,表達與表現的是別於藝術場域的習性特征;而進入藝術場域以後,由於位置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位性,位性的積累又形成了新的藝術場域習性。這“兩種習性”(實際上是習性的前後變化)的碰撞實際上正是藝術場域內外的交流,也同時表達出了下文將要講到的同源性問題。故而,“‘習性’使得行動者處於內在與外在辯證統一的位置上。”B17所以,藝術場域批評觀念下的文學藝術觀,實際上是一種主觀與客觀、曆史與現實相結合的空間結構,我們不僅要了解藝術本身的特殊規律,還要清醒地認識到任何行動者進入藝術場中,就意味著他加入一個多元複合的有機體。在這個有機體當中,對於任何單個行動者或者藝術元素的認識,都必須考慮整個藝術生存空間的全部因素,任何線性、機械、片麵的觀點與處理都是不足取的。
另外,布迪厄關於“同源性”的論述,也可看出他超越內外對立的意圖。所謂同源性,在布迪厄看來,指社會空間可以劃分為各個相對獨立自主的場域,每一個場域都有自身的邏輯法則,各個場域都有著自身的宰製與被宰製的權力關係,從而形成一定的等級製度。但各個場域又圍繞著同源性的關係建構了一種大的支配與被支配的等級結構。不同場域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在另一個場域當中會表達出相似的趨向和相同的占位追求。其中,習性概念穿梭於各個場域當中,充當著一種同源性的調節。這種場域之間同源性的假設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權力場是如何進入到藝術場域當中展開自己影響的,也同時揭示了藝術場是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場域尤其是政治、經濟場的影響,隻不過這些影響要通過藝術場自身邏輯的折射罷了。其次,同源性假設也規避了將藝術場域孤立、聖化的危險,藝術場和其他場域同處在一個社會空間係統中,並且擁有著一種“同構不同質”的關係特征。再次,這種同源性效果為布迪厄後來批評與分析社會各個領域不同區隔的形成提供了一種理論基礎。由此,他考察出了藝術、服飾、裝修甚至於飲食領域追求差異與區隔的相似性。最後,“‘同源性效果’剖析了文學生產場以一種隱蔽而委婉的方式加入到社會權力再生產中。文學生產場和其他場域一樣也是爭奪場域特殊資本和合法性的鬥爭場所,隻不過采取符號資本的方式滲透和變形、誤識社會支配關係。”B18
至此,我們分析了布迪厄關於藝術場域的曆史生成、藝術場域的結構特征、藝術場域的重要作用的論述。可明顯得知,藝術場域視閾下的藝術批評觀念包涵著一種試圖超越藝術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鍾擺運動”的意圖,文學藝術家的卡裏斯瑪意識不過是社會煉金術的結果,我們對藝術的研究要秉持一種關係性、生成性、反思性的視角。然而,我們也不能不看到布迪厄藝術場域的一些弊端,比如其從社會學視角出發的藝術研究,必然保留著更多外部研究的痕跡;從藝術場視角出發,要求考慮的社會空間因素在一般情況下並不能窮盡,故而對於單個藝術作品的分析不見得有針對性;過分強調場域鬥爭中的對立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合作與對話的可能等等。
注釋:
①②③[法]布迪厄:《文化資本與社會煉金術》,包亞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頁,第80頁,第85~86頁。
④⑤⑥⑦⑨B12 [法]布迪厄:《藝術的法則》,劉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頁,第175頁,第182頁,第181頁,第397頁,第169頁。
⑧B13 Pierre Bourdieu, 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 Essays on Art and Literatur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39, p33-34.
⑩B11Pierre Bourdieu, The Rules of Art: Genesis and Structure of the Literary Fiel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95-196, p197.
B14B15 Pierre Bourdieu, Who created the creator? From The Sociology of Art :A Reader , Edited by Jeremy Tanner,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p97, p98-99.
B16B17B18張意:《文化與符號權力》,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頁,第308頁,第313頁。
(作者單位:河南師範大學文學院。本文係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布爾迪厄文藝思想與中國當代文論建設”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YJC751046;河南師範大學博士科研支持課題“布爾迪厄文藝思想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153)
責任編輯 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