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章

第三章預算編製

第十三條財政部於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製下一年度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具體要求和報送期限等。

第十四條專項轉移支付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編製專項轉移支付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五條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製,並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保障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

屬於委托類專項的,中央應當足額安排預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

屬於共擔類專項的,應當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應分擔數額安排資金。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同一專項轉移支付對不同地區可以采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轉移支付對同一地區的分擔比例應當逐步統一規範。

屬於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的,應當嚴格控製資金規模。

第十六條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應當低於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

第十七條中央基建投資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主要用於國家重點項目、跨省(區、市)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

負責中央基建投資分配的部門應當將中央基建投資專項分地區、分項目安排情況按規定時間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專項轉移支付預算一般不編列屬於中央本級的支出。需要由中央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應當在年初編製預算時列入中央本級支出。

第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並抄送中央主管部門和當地專員辦。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預計數後30日內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與其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原則上不低於70%。其中:按照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並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與其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應當不低於90%。

專員辦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監督駐地財政部門做好提前下達專項轉移支付的分解、落實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財政部。

負責中央基建投資分配的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中央基建投資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分地區、分項目安排情況報財政部。

第二十條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草案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轉移支付分地區、分項目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工作。

需要發布申報指南或其他與資金申報有關文件的,應當及時發布,確保申報對象有充足的時間申報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