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章

第五章資金下達、撥付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後90日內印發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文件,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中央主管部門和當地專員辦。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

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轉移支付,一般采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當年難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確需實行分期下達預算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最後一期的下達時間一般不遲於9月30日。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應當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結果在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四條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財政部及中央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分解下達轉移支付時再報其審批。

第三十五條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及時分解下達資金。

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分配時已明確具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的,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本級有關部門。不必下達本級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分配時尚未明確具體補助對象或補助金額的,基層政府財政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對於補助到企業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具體企業進行統計歸集。

第三十六條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執行本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按照下達預算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加大整合力度,將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領域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報同級政府批準,並逐級上報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及時上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對於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施的項目,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先行墊付資金啟動實施的,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後,允許其將有關資金用於歸墊,同時將資金歸墊情況上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專項轉移支付應當通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下達。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部門和單位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十九條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違規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或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

第四十條預算單位應當加快項目實施,及時撥付資金。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預算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或者上交中央財政。

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的執行管理,逐步做到動態監控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下達和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或者閑置沉澱的專項轉移支付,財政部可以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