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章

第七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監督檢查和信息共享機製。

第五十一條分配管理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以及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審計部門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製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五十二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案製定和複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條件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複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澱的;

(六)拒絕、幹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七)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複的;

(八)其他違反專項轉移支付管理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被騙取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第五十四條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轉移支付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地區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7日發布的《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2000〕128號)同時廢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財資[2015]9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基礎和有機組成部分。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確立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製,初步構建了管理製度框架,逐步規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環節管理。但是,在當前全麵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下,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各級財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管理職責沒有很好落實,製度體係不夠健全;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機製有待進一步完善,資產管理的資源配置職能沒有充分發揮;資產使用、處置管理等需要進一步規範,管理方式有待改進;管理基礎薄弱,部分單位特別是基層單位業務力量相對不足,資產管理隊伍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為了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加快建立與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係,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製度,現就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製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製度和內控機製,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製衡的工作機製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