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製度體係,提升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水平(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製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製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辦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製度體係。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製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製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製、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製度。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

(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製,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製提供準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準體係,優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範圍。

(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製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製定資產配置標準。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製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組織製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對已製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準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製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采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製。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四)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管理,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製和各項資產使用管理的規章製度,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製度,充分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係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