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製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製,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製,避免資產重複配置、閑置浪費。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範資產處置行為

(十八)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製度,履行審批手續,規範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建立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機製。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由行政事業單位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彙總並向財政部門備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切實做好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培訓療養機構脫鉤等重大專項改革中涉及的單位劃轉、撤並、改變隸屬關係的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範使用(二十一)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收入收繳和使用等方麵的規章製度,規範收支行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和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並做好賬務處理。繼續做好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掌握事業單位的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和國有資產產權的基本情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製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的公開。

(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係統建設,並與預算係統、決算係統、政府采購係統和非稅收入管理係統實現對接,具備條件的資產管理事項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係統,建立“全麵、準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製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