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為規範因素的衝突
人們總是本能的將自己的行為規則認為是最合理的。在國際貿易往來中,經常無意識的用自己的行為規則去要求對方並推銷著本文化的行為準則。這樣,因為潛在習慣性的主觀行為必然會冒犯到貿易對方。因此而導致的國際貿易中文化衝突的出現,也是屢見不鮮,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其一,風俗習慣上的衝突。風俗習慣是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內曆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範或規範,表現在節慶、飲食、服侍、婚姻、喪葬等各個方麵。它對社會成員有一種非常強烈的行為製約作用,是社會道德與法律的基礎和相輔部分。各族人民對本族風俗習慣都有著特殊的感情,猶如信仰一般的存在,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因此,風俗習慣在國際貿易交往中是最敏感、也是最容易引發貿易摩擦的方麵,隨時都有可能會遭到貿易中行為規範上的衝突。
其二,宗教信仰上的衝突。宗教信仰是一種意識形態,它作為一種精神風俗,是極其複雜的,滿足了人對神聖性的渴望,對於信奉宗教信仰的人們來說,宗教體係是一種無比神聖且不容褻瀆的社會規範。人們的購買和消費經濟行為由於宗教的教規教義而被直接約束,某些教派對非本教地區來源的商品有著強烈的排斥與抵製行為,甚至會認為某些產品有辱其信仰而發生衝突。因此,犯宗教規範禁忌也是貿易摩擦中最常見、最忌諱的行為規範衝突。
其三,道德與法律的衝突。在國際貿易環境中,西方國家看重法律約束,即使是對那些很合情理的行為,隻要觸碰到法律法規就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在貿易交往中總是先依法從事,再論其情理;而東方國家由於儒家思想對人們的行為始終起著極大的規範作用,使得其更注重道德約束,在貿易交往中以不觸碰到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習慣於先論情理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因此,道德與法律的衝突也會表現到各國的貿易摩擦上。
其四,合法與不合法的衝突。在國際貿易交往中雖然製定了一係列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條款條約和法律發過,但由於各國自身的需要也各自擁有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在麵臨同一問題解決辦法時,由於每個國家的法律界限不同,必然會引發合法不與不合法的衝突。例如在北美國家,家庭外賣,英文中叫“Home?Made”,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日期,如周六周日,自己在家製作一些可口的飯菜供別人食用。隻要是在指定的日期,一切都是合法的。你不用向任何人繳納任何稅費或者辦理任何執照。而在其他國家此行為是犯法的。再例如,拚車在國內確實損害了很多人的利益。但在國外卻是允許的,英文叫“Carpool”。政府非常鼓勵這種行為。大致就是某人要去另外一個地方,可以在網上或者專門的黃頁發布信息,然後召集一些同路之人前往,然後收取對方一定的燃油補貼。此方法對於咱們國內大肆宣揚的低碳生活真是非常的有利。但無奈,國內此行為非法,被稱為“非法營運”。可見,與不同文化的國家進行經貿活動,行為規範上的衝突是客觀存在的,如果處理不好,累積到一定的程度時,必然會引發出更多、大的貿易糾紛或衝突。
基金項目:湖南省軟科學基金項目(編號:2012ZK3061)。
參考文獻:
[1]張毅,儲偉.論文化差異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J].現代商貿工業,2008(02).
[2]王月永,田桐桐.國際貿易中的文化功能初探[J].山東經濟,2008(01).
[3]羅能生,洪聯英.全球化條件下文化衝突的貿易效應分析[J].世界經濟研究,2006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