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研究概述(1 / 2)

中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研究概述

理論研究

作者:韓向陽

【摘要】當前,我國仍然處於環境汙染事故的高發期,生態係統退化的形勢比較嚴峻。本文通過對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機製的研究與探討,總結了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研究現狀,發展路徑。希望借此從製度、模式、法律和模型等方麵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推出提供參考,並認為環境風險的防範、汙染事故的理賠以及相關措施的激勵都是我們今後健全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應該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 環境汙染 保險市場

一、引言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又被稱作綠色保險,是繼“綠色信貸”之後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這使得以往企業通過汙染環境來獲利對社會產生負的外部性,但卻絲毫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的局麵徹底改變,它不僅將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責任社會化,還推動了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發展。

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強調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餘年的高速發展,卻是以犧牲了生態環境為代價換來了全麵的工業化時代。當前,我國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生態係統開始逐步退化。我國已經進入了環境汙染事故高發期,每年都會發生幾起重大汙染環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廣,受害人數之多等,使得絕大多數的企業難以獨自承擔,有時甚至引發社會衝突和群體事件,而後續的環境汙染綜合治理與生態環境修複工程則因巨大的成本問題成為政府負擔。

二、文獻回顧

在這種背景下,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受到了越來越多研究中國環境經濟領域學者的關注。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指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作為一項新興的險種,在法律製度、保險範圍等多方麵需要不斷完善,進而才能發揮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作用。Howard C Kunreuther(2008)認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製度可以實現社會的效率,而罰款等行政方式無法達到這個目標。保險能在節約成本的基礎上實現環境風險的規避。BenjaminJ.Richardson (2002)提出了強製性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環境責任保險中實施的必要性,探討了強製模式在實行中遇到的困難以及解決方式。Vito Fragnelli、Marian Erminia(2002)則認為環境汙染風險責任對於單一的保險公司而言太大,運用博弈論方法對幾家保險公司共保環境汙染風險的份額分配問題進行了理論研究,並以加拿大的保險公司為例進行了模擬數據研究。

國內研究方麵,陸幼塵(2008)結合法學、倫理學從環境產權資本化理論的角度進行論述,構建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基本框架,建議從法律製度、政府監管、市場安排三個方麵入手,全麵架構我國強製環境責任保險的製度。滕靜(2010)認為雖然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我國推行麵臨許多問題,在全麵推進中還麵臨著認識不到位、相關法律不健全、缺乏實施的相關標準和企業承受能力有限等諸多問題,但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可以使環境汙染事故中多方共贏,應盡快在全國推廣。劉豔(2010)認為我國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應借鑒美國的發展經驗,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研究重點是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環境責任保險與環境責任之間的互動關係、環境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保險人的代位權等問題。賈愛玲(2012)通過分析美國、德國、法國環境責任保險製度,提出加快立法步驟,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體係,建議采用以強製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方式,認為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汙染行為,待時機成熟再承保累積性的環境汙染行為分步驟界定承保範圍,建立保險集團並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扶持,嚴格限定賠付限額。

一部分學者從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模式選擇角度出發對其進行研究,遊桂雲(2009)選取了四個角度探討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模式,分別是保險製度效率理論、市場條件、國際比較、相近業務提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和農業保險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建議我們應當借鑒農業保險的經驗教訓選取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模式。粟芳、趙超(2010)認為實行強製性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模式有利有弊,應當將強製性和任意性兩種模式相結合,針對不同的企業實行不同的保險模式。謝朝德(2011)提出分步走是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應采取的發展步驟,應當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等製度完善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應采取強製與任意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對於環境汙染嚴重的企業實行強製保險模式,對於環境汙染較輕的企業實行任意保險模式。陳冬梅、夏座蓉(2011)基於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認為自發性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難以建立,可以考慮實行間接強製環境責任保險製度模式。並提出環境責任保險是主體,民事侵權責任製度是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政府支持是發展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