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乏完善的城鄉社會保障法律體係。
社會保障法律體係指的是“一國範圍內所有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等按照一定的規律和聯係組合而成的有機整體”。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係建設麵臨兩個問題: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不健全、監督管理機製不健全。
四、我國城鄉社會保障製度完善的相關對策
(一)深化戶籍製度改革,讓城鄉居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務。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製度,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要素便是要素間自由流動,鼓勵自由競爭。若要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加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深化戶籍製度改革。進行戶籍製度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考慮:
1.降低“入市”門檻
將目前城鄉二元戶籍製度逐步過渡成城鄉統一的戶籍製度,保證每一個公民享有平等而公正的身份,保證其自由行使居住及遷移的權利。對於我國一線城市,人口流動密集,既不能關死城門,也不能立刻徹底放開戶籍製度,而應該以經濟為導向,結合人口素質及社會規範評價,製定相應的門檻條件。對於我國二三線城市,應當以開放的姿態,鼓勵農民入市,取消對人口流動的限製,使農民獲得和當地居民一樣的權利與義務。
2.將社會保障製度與戶籍製度相分離
戶籍製度本身隻是一項社會管理製度,應該廢除當前戶籍製度中涉及身份歧視的規定,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還原戶籍製度其所具有的人口數據統計功能和登記管理功能,保證戶口管理的統一性、保密性及可操作性,這樣才有利於真正實現城鄉勞動力的雙向流動,加快城鄉資源的一體化配置,進而有利於實現城鄉經濟一體化,這是改變二元社會保障體製的根本途徑。
(二)完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體製,加大對農村地區社會保障支出。
可以從兩個方麵進行完善:
1.提高地方政府稅收分享比例
針對目前我國分稅製改革後,稅收收入過度向中央集中,導致財力上移,事權下放的情況,應適當降低中央政府的稅收分配比例,提高地方政府的稅收分享比例,使其有能力解決自身事務,做到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發展。
2.調整城鄉社會保障支出結構
調整城鄉社會保障支出結構,既遵循了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又合理優化社會保障財政資源,提高了社會整體福利。要建立政府對城鄉特別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投入的穩定增長機製:財政支出向農村、城市郊區傾斜,保證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支出的增長,增加公共事業補助,提高貧困欠發達地區的保障能力和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快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保障公民合法權利。
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係,應當基於社會保障的法製化建設,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依據,適用範圍要覆蓋城鄉全體公民,具有公正、公平的保障效力。基本內容應該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濟法和社會優撫法等專門法律。我國在社會保障方麵起步比較晚,現行法律製度與我國目前的綜合國力不相適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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