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單位。
本文認為民族是構建共享文化的基本單位,但民族單位絕對不是單純地呈現某種文化特征,因為民族單位存在三個方向的拉力,一個方向是力求保持並固化本民族的文化結構,例如,少數民族中的精英、中產階級和知識分子,如國家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以及民族院校從事民族研究的老師。另一個相反方向則是在國家內部因為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場化的出現空前的民族交往交流過程中出現的融入全國民族交往的熔爐中的群體,例如,通常為生計奔波的某些少數民族老百姓。還有一個方向無疑是介於兩者之間的。可能還會出現新的文化單位,這裏暫不探討第三個拉力。
(三)文化力。
私有觀念是否能夠上升到共有觀念, 主要取決於文化力。
那麼什麼構成了文化力? 筆者認為是權力。權力又有軟硬之分: 硬權力是強製性權力, 它可以幫助推進文化觀念, 例如國家對文化的相關製度和規定。奈[ 約瑟夫·奈是國際關係理論中新自由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以最早提出“軟權力”(Soft Power)概念而聞名。]提出了軟權力,即為同化性權力。軟權力是靠對其他行為體價值觀念的影響而產生作用的,同時也可以推進文化的傳播。例如,某些民族單位心甘情願地去做認可和接受其他民族單位的文化,彝族的畢摩主要通過念經來替人驅鬼、保佑豐收,而貴州某地區的彝族因為受到外來傳教人士的影響而信仰基督教,而基督教的三位一體與畢摩文化顯然有衝突,但是該地區的彝族選擇信仰基督教肯定是有這方麵的信仰需求。
在我國,硬權力體現之處很多,例如法律所賦予的“所有公民不論(民族)成分,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所有公民均享有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動、遷徙、生活、工作的權利(包括加強官員的異地交流任職,加強學生的異地就業等)”,這能強化中華民族意識,淡化分屬在漢族和各少數族(族群)身份的族群(民族)意識,淡化了本身的族群身份和族群認識,無疑會加強對法製文化的認同。硬權力有國家這個強大的推動者,而軟權力的推動者則是各民族交往時影響力較強的一方,即一方行為體受到另一方行為體的價值觀念的影響而使軟權力產生作用。
四、對私有文化過渡到共享文化的理論探討
構建文化理論的三要素的分析大致闡述到這裏。另外,民族單位私有文化通過文化力以何種路徑過渡到民族體係共享文化也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在存在多種路徑的情況下, 是什麼力量使私有觀念通過某種特定的路徑而沒有通過另外的路徑, 是什麼力量使私有文化成為體係層麵的某一種共識而沒有成為另外一種共識。又如, 文化力雖然不是政府的壟斷物,那現在存在由我國一些非政府力量或由個人提出和倡導的,並且在其提出和倡導之時,無硬權力強行推進最後又修成正果從而成為民族體係層麵的共享文化嗎?那麼民族單位中的個體在民族體係共有文化中的作用和地位又是什麼?
五、結語
在文章的最後,筆者對本文的主要觀點做一個總結:
第一,筆者認為,構建共享文化可作為取代“第二代民族政策”中的激進措施的重要替代方向之一。因為民族本身就是文化共同體,共享文化的缺失會製約各族對國家的最高認同。共享文化的構建是合理和可行的,因為目前就能尋找到很多共享文化成分,隻是未形成係統。
第二,筆者通過使用國際關係領域中構建文化理論的方法構建民族文化理論,所使用的理論結構無疑簡化了複雜的共享文化構建過程。理論結構簡單明了,即民族單位層次的私有文化通過文化力的作用上升到民族體係層次的共享文化。
(本項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型科研項目(項目編號CX2013SP50)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