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動力不足。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與其他一切改革一樣,存著有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利益衝突。我國大部分公共服務曾由政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直接提供,製度的變遷必然會導致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損。
以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例,因為其承接的相關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客觀上減少了原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權和財權。在現有體製下,事權的減少更意味著可支配資源和權力的減少,因此,很可能不僅動力不足,甚至會出現抵觸,惡意阻擾的情形。
(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存在競爭不充分問題。
實踐中普遍存在公共服務市場主體的競爭性不充分。一般情況下,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來自政府建立的服務主體或政府關聯企業,競爭性的公開招標不足,甚至指定服務主體或故意設置資格門檻,實行惡性競爭,財政購買從屬於封閉的政府分利機製。從一些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對象來看,承接公共服務的組織大多集中於非營利性組織、政府部門自辦社會組織和地方國企,中小民營企業和民間社會組織難以獲得政府訂單。
(四)缺乏統一有效的法律法規。
2003年《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但在采購範圍中,對於服務的理解僅限於政府自身運作的後勤服務,而範圍更廣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務並沒有被列入采購範圍。從全國範圍看,尚未出台全國統一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等相關文件,隻有北京等極少數地方政府製定並公布了《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指南》。
例如上海市政府向第三部門購買公共服務尚處於試點階段,專家認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不宜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要法律依據。而上海市出台的規範性文件法律層級低,效力低。上海市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先驅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情況可想而知。
目前,我國處於政府轉型的關鍵時期,轉變政府角色和職能,加快創建多元社會主體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新格局,勢在必行。在政府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上,應該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多地利用市場的競爭機製,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機製。我們有理由相信,加快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提升政府治能力,服務民生這項宏偉藍圖必將迎來更加有效的新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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