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現狀及解決對策(1 / 2)

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現狀及解決對策

理論研究

作者:閆繼斌

【摘要】政府采購是市場經濟國家強化公共財政支出管理的普遍做法,是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本文作者通過實踐與調研,從評審環節出發,針對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環節出現的問題進行剖析,並試圖提出建議對策,以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現狀,更好地發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作用。

【關鍵詞】政府采購 評審 對策

評審環節,是政府采購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它決定著采購單位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更決定著中標者的產生。然而,由於采購人、供應商存在著各自利益,在評審過程中,難免產生諸多有悖法律法規的現象。

一、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現狀

政府采購主要由同級集中采購、招標代理中介機構采購或部門采購來完成。采購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評標辦法一般采用最低價評標法或綜合評分法。評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其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1]。專家庫由財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標,對違規的評標專家,監管部門有權清除出專家庫。

二、評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供應商相互串通,圍標護標現象突出。

在評審項目時,有許多項目僅有三家投標供應商參與(要求至少三家),從其製作的招標文件看,無論是綜合評分法還是最低價評標法,有許多招標文件的形式非常類似,更有地域完全相同的僅三家供應商(外埠)來參與同一個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僅能以經驗判斷該供應商是否是圍標的供應商,即使判斷正確,也缺乏法律依據支持,這樣的項目沒有中標懸念。對於最低價評標法的項目,三家供應商不能形成實質性的競爭,價格差極小;對於綜合評分的項目,某家投標供貨商,總是以各項條款非常完備的姿態,仿佛招標需求是為其量身定做的一樣,且價格較高時獲得中標。

(二)供應商惡意參與,蓄意低價擾亂招標。

在評審項目中,曾有惡意競爭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由於該企業屬於外埠企業,沒有在我省建立項目供需關係,企業渴求能夠以低利潤甚至虧損的方式獲得項目中標,占領該地區的一些項目份額。該項目為某係統集成綜合評分項目,預算資金200萬元,要求企業除正常開發,還有提供大量介質U-key,並有四名工作人員在我省各市間進行軟件維護一年,一切費用自理。由於該項目規模較大,共吸引了六家企業進行競標,且有五家企業將投標價格定位在120-130萬元之間,僅一戶外埠企業報價20萬元,其報價遠不足以企業對此項目的所應付出的各項成本,仍然蓄意低價謀取中標。

(三)采購人傾向嚴重,思想左右評審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