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項目評審時,由於評標委員會成員含有1-2名采購人,其在評審前介紹項目時,個別采購人含蓄地提出采購傾向性,以求得其他隨機抽取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致傾向其意誌需求,更有甚者,采購人直接提出原服務商的名稱,並對其進行較高評價,有希望繼續與其合作的意圖,其在采購活動中的故意有傾向性表述,誤導了評標委員會,已構成了思想上左右了評審專家對該項目的評審。
三、建議及對策
(一)建立健全舉報製度,鼓勵企業參與競爭。
也許某些企業遇到過向集采機構或代理機構谘詢時,工作人員以勸退的口吻希望其不要參與該項目;也許某些企業在與采購單位事前溝通中遭到了不公的待遇;也許某些企業在踏勘現場時被拒絕入場,法律是最好的武器。《政府采購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製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2]。供應商對圍標護標的項目及所遭遇的不公待遇予以舉報,通過相互競爭占領市場,既是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的社會價值,更推動了政府采購事業向前發展。
(二)綜合考慮采購成本,靈活運用法律法規。
從財政角度來看,政府采購具有節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功能[3]。然而在現實中,超低價惡意競標的案例時有發生,提供的產品成本遠大於投標價格,對於用“占領市場”的說辭來敷衍可以提供滿意的服務,令采購人甚至評標委員會成員都難以置信,又怎麼能為采購單位服務好呢?《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的評審專家的義務包括: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製止[4]。
(三)時刻把握評審原則,加強評審專家監督。
政府采購的評審環節是政府采購在執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評標工作完全交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任何人不得幹預。專家除擁有某些權利外,還應依據政府相關法律法規,不偏不倚,做到對每份投標文件公平、公正,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評審專家的認定資格有必要設立《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常識考試環節,掌握專家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和方針政策政策方麵掌握情況,綜合提高評審專家的素質,建立技能與素質過硬的評審專家庫隊伍。
政府采購評審環節,遇到的問題層出不窮,需要評審專家熟練掌握《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來掌舵評審事宜,同時,也需要集采機構或代理機構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常識,加強學習,把組織工作做到慎密細致,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更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監督檢查,促進政府采購事業真正陽光。
參考文獻:
[1]馬海濤,薑愛華.政府采購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40.
[2]鄒昊.政府采購體係建設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