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公務接待的方式與方法探析(1 / 2)

我國公務接待的方式與方法探析

理論研究

作者:張毅

【摘要】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形成的公務接待已經形成了一種習慣勢力,我國目前的公務接待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禮尚往來的那種接待,它實際上已經“變味”。正日漸被視為“消極腐敗”,而且這種腐敗具有普遍性和複雜性的特征。事實上,“變味”的公務接待已嚴重傷害了人民公仆的形象。鑒於此,有許多學者紛紛質疑公務接待,或要求實行零接待製,即從源頭上取消公務接待製度;或要求對公務接待予以立法,以規範公務接待行為。我們認為,公務接待取消不現實,但必須法治化,即將公務接待消費行為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規範。

【關鍵詞】公務 接待 費用 法製

一、公務接待的定義

從本質上來說,公務接待不是一般的民事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既是行政權力,又是行政權利,它應在法律的框架範圍內運作。良法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國實質上是良法治國”。公務接待消費權的法律規範首先應服務於良法的價值準則,使公務接待消費權的法律規定體現法治的權力本質。然而,公務接待權是個正處於發展中的權利,其概念尚未明晰,目前少有學者或規範性文件對此進行科學的表述。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公務接待權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對於有關接待、會議等公務活動開支如何決定,有控製的權利。行政法上的公務接待權所關注的主要是保護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對外交往活動的自由,通過賦予擁有公權力的單位或個人在一定範圍之內對其公務活動開支決定的自由權而對其加以保護。這些決定主要包括公款接待、公差補助、公款送禮等等。從侵權行為法來看,公務接待權是指將公務活動開支與個人的私利相分離的一種狀態,因此,侵權行為法所關注的是將個人財產與公共財產分離,避免個人對公共財產的非法接觸。筆者認為,公務接待權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所享有的公共財產利益不被個人非法竊獲、正常公務活動開支不受外界非法侵擾、正常公務活動開支的決定權不受非法涉的一種獨立的行政權。”

二、國外公務接待工作啟示

在印度除了極少一部分外事場合會有政府出麵宴請外,印度總體上沒有公款吃喝的概念。在印度想請印度官員吃飯可不是那麼容易的一件事。如果不是和官員本人的私下關係已經非常密切, 他們根本不會隨便答應和別人一起到餐館吃飯, 被媒體發現及曝光, 政府公務員即便沒有做損公肥私的事情也會“有理說不清”。

俄羅斯也很少見到公款吃喝的現象。在俄羅斯,一般首先要在請客之前填寫一張“請客計劃”,詳細彙報一下去哪兒吃,吃什麼,大概的價格是多少,請客的目的是什麼,之後再由領導簽字,經批準後才能請客。吃完飯後,要保留飯店提供的發票,發票上需標明吃了哪些菜,喝了哪些湯,每個菜的價格是多少,此外,吃完還要報告請客效果如何,是否達到了請客目的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俄羅斯公務員甚至有的認為這樣的程序太麻煩,往往自己掏腰包請客。

日本現在也很少見到政府官員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現象,這和日本民間對政府的嚴密監督有著很大的關係。從 1994年起,日本各地陸續建立了民間行政觀察員製度。民眾自發成立 “全國公民權利代言人聯絡會議”,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納稅人的錢到底是怎麼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