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構建(1 / 3)

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構建

理論探討

作者:方玉強

【摘要】公益訴訟不僅被理解為保護那些超越了個體利益、私人利益之公共利益的訴訟形式,有時也用於指稱一種承認紙上的法與實踐中的法之間存在差距的法律觀念。民事公益訴訟因涉及“公益”糾紛和保護,使得它與涉及“私益”糾紛和保護的傳統民事訴訟相比較而成為一項特殊的民事訴訟製度。

【關鍵詞】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

中國自1996 年1 月出現第一起公益訴訟至今,公益訴訟在中國的發展已逾十年。

近年來,隨著一些公益訴訟案例的出現並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公益訴訟逐漸成為理論界、司法界、市井百姓討論的熱點話題,並且日益頻繁地出現於各種媒體報道中。公益訴訟不僅被理解為保護那些超越了個體利益、私人利益之公共利益的訴訟形式,有時也用於指稱一種承認紙上的法與實踐中的法之間存在差距的法律觀念,即當法律對某個特定群體規定了一定的保護措施後,但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這些保護措施的規定可能由於逃避、漠視或者敵意而無法發揮作用時,司法介入就有助於確保遵循現存的規則和標準。也就是說,公益訴訟不僅指一種保護公益的訴訟形式,同時也指一種捍衛法律尊嚴的手段。公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當前已成為一個符號、一種大眾性的話語機製,給予缺乏權利保護手段的人以關注和聲音。對於那些被邊緣化的群體而言,公益訴訟有時是進入政治生活的惟一或者最不昂貴的入口,為他們參與社會治理提供了合法的途徑。同時,公益訴訟也是推進社會法治化進程的有效方式。

民事公益訴訟因涉及“公益”糾紛和保護,使得它與涉及“私益”糾紛和保護的傳統民事訴訟相比較而成為一項特殊的民事訴訟製度。至今,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尚不是現實的法律製度。但構建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製度的必要性已為大多數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共識。

一、建立民事公益訴訟製度的必要性

首先,公有製經濟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據著主導地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的司法保護是司法活動的重要任務。現實生活中侵犯國有資產的情況卻屢見不鮮,層出不窮。許多地區或企業,為地方利益、小集體利益甚至個人利益,趁企業轉製或中外合資等機會低價出售和評估資產價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其次,經濟建設過程中暴露出的日益嚴重的環境汙染和破壞自然資源等問題,極大的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益。包括中央電視台在內的諸多新聞媒體,經常報道這樣的消息:某某地區引進或建立嚴重汙染環境的製造加工企業,致使當地的空氣或水質遭受嚴重破壞,曾經的清泉之鄉變成了方圓數裏之內找不到衛生飲用水的地方。許多地方亂砍、亂伐、亂開采的現象屢禁不止,當地的森林綠化以及礦產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甚至造成土地沙化、地表下沉,嚴重危機當地居民的生存環境。對於這些問題,由於行政執法強製力相對較弱,或行政執法存在著盲點等原因,往往屢禁不止或力不從心。甚至相關管理部門出於地方保護主義、小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或缺乏相關意識等種種原因,沒有采取救濟手段。加入世貿組織後,貿易進口的外資進入渠道更為暢通,一些嚴重汙染環境的企業可能打著外資的旗號進入中國市場,工業垃圾進口將為我國的環境執法帶來更大的困難。尤其是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更應當強化環境保護意識,強調可持續發展,不應當繼續發達國家“先發展,後治理”的老路子。

第三,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暴露出的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以及行政壟斷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順利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擾亂了國家的正常經濟秩序。對此,單純依靠行政部門的監管顯然是不夠的。這其中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兩點:一是工商、衛生、質檢等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人力資源有限,不可能麵麵俱到;二是地方行政執法部門隸屬地方政府,地方保護主義下的政府幹預往往使執法的難度增大。因此,必須從強化司法監督著手、建立相應的訴訟製度,在行政手段不能的情況下,使民眾、社會團體和檢察機關等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維護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第四,市場經濟條件下,假冒偽劣商品以及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屢有發生,消費者除通過消費者協會或向工商局等部門投訴外,如果以受害者個人身份對廠商或銷售者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判決隻能針對不法生產者或銷售者對消費者個人造成的損害做出賠償判決,往往不能對其非法的生產或銷售活動做出有效的懲罰性判決或頒布禁止令。王海打假,本是出於打擊製假劣商品活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良好目的,但卻受法律限製——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不得不先購買偽劣假冒商品,而後才可以消費者身份進行訴訟,但實踐中,這種做法風險太大,同一法院往往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決,而且一旦敗訴,原告往往背負沉重的負擔,不僅購買偽劣商品的錢款不能得到補償,而且要承擔相應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