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煤礦安全評價問題(1 / 2)

煤礦安全評價問題

企業與管理

作者:高紅彬

【摘要】安全評價是以實現工程、係統安全為目的。煤礦安全評價重點在於找出生產係統的薄弱環節, 辯識和消除煤礦生產係統危險,從而進行科學的安全投入決策,預防事故的發生。本文簡要敘述了煤礦安全評價必要性,並就現階段煤礦安全評價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對如何開展煤礦安全評價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煤礦 安全

一、煤礦企業進行安全評價的必要性

(一)傷亡事故嚴重,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大。

在我國的12個產業門類中,煤礦行業事故最頻繁、傷亡嚴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數占國內工業死亡人數的60%以上。近年來,煤礦每年的一般事故損失約7.5億元,瓦斯爆炸事故損失約7.5億元,加上因塵肺病的損失,共計27億元,約占國有重點煤礦每年銷售收入的5%左右。煤礦特大事故己不僅是經濟問題,史涉及到社會的穩定。

(二)環境條件惡劣,危險因素多。

我國煤礦95%以上是井下作業,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礦井卜工作場所窄小,光線主要靠礦燈照明,且勞動強度大。地質構造比較複雜,自然災害較為嚴重,導致事故的危險因素多。

(三)安全技術落後,安全管理水平低。

雖然我國煤礦的安全防災救災技術有了一定的發展,但與先外先進產煤國家相比,仍處於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國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鑽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國瓦斯抽出率高出50%,並且地麵抽出量大,可大幅度減少通風量、降低通風費用,有效地降低生產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組織結構不完善,專業人員缺乏,製度的製定與落實滯後等方而的問題,在災害管理上始終處於救災狀態,而在災害預防與係統管理方而相對落後。

二、煤礦安全評價存在的問題

(一)煤礦企業重視程度不夠。

自從《安全生產法》確立安全生產許可法律製度以來,國家先後頒布實施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規,要求煤炭企業生產條件必須達到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其中安全評價報告作為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或續證的一個條件。部分煤炭企業並不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安全投人,簡單的認為安全評價隻是一個過程,隻是為了取證,導致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實,甚至與中介機構相互串通,隱瞞礦井生產係統中存在的重大隱患,導致中介機構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與現狀嚴重不符,與後續的安全生產管理、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脫節。

(二)評價人員技術力且明顯不足。

我國安全評價工作起步晚,發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評價師隊伍主要以前期培訓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證書轉換而來的人員為主,也有2008年以後通過安全評價師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前期轉換來的安全評價師固然存在新技術、新理論方麵的缺陷,但大多具有豐富的現場工作經驗,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批曾經在煤炭戰線長期從事生產、管理的煤礦安全評價師年齡越來越大、身體越來越差;通過考試取得安全評價師資格的人員尚缺乏現場生產實踐和工作的鍛煉,安全評價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難的“實踐經驗”匾乏期。同時評價項目成員結構不合理,專業配置不全的現象依然存在。

(三)評價機構資質與評價項目要求不匹配。

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第2條規定: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製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第6條規定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的業務範圍,特別規定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隨著資源整合工作的開展,煤礦建設項目投資額度及工程規模與多年前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評價機構技術力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然而,為了承攬安全評價業務,甲級資質注冊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的技術力量、風險擔當能力沒有標準,導致安全評價資質相互借用、掛靠的現象,乙級資質評價機構違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規定,未按《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印發)等規定,超越資質範圍承擔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現象,安全評價質量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