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煤礦安全評價問題(2 / 2)

(四)評價程序不合理。

安全評價通則或安全評價導則中列舉了評價工作程序,隻是規定了煤礦安全評價工作應該按照這個程序進行。而部分評價公司將通則或導則中的評價工作程序示意圖作為自己評價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評價工作進度客觀地描述具體的評價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實際的評價工作周期。

(五)評價依據不充分。

隨著煤炭市場發展,部分地區煤礦建設項目仍存在前期地質工作及審批程序不全的問題,導致安全評價工作往往是“先上車後買票”,評價應該依據的技術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評價機構未按《安全評價過程控製文件編寫指南》等規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信息庫,未及時對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進行識別,評價人員繼續教育跟不上,評價工作該依據的法規標準不依據,甚至引用國家已明令廢止的法規規定。

三、煤礦安全評價應注意的問題

(一)積極開展安全評價方法的科學研究。

煤礦是一個人、機械、環境共存的複雜係統。其災變既具有人工係統災變的性質,同時也具有自然係統災變的特點,單純地借用目前隻適用於人工係統或自然係統的方法評價煤礦災害係統的危險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評價方法的選擇是安全評價過程的關鍵,直接關係到評價的深度和準確度,直接影響評價效果。我國現行的一些評價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為主,定性評價方法在評價過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準確預測事故的風險。為此,希望有能力的評價機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能聯合研究、開發具備科學的、先進的評價方法,推進我國的安全評價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準確的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

(二)完善評價體係,建立安全評價標準。

安全評價必須以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定等為依據。安全評價具有較複雜的技術性,煤礦安全評價應借鑒先進經驗,製定統一的《煤礦安全評價標準》,使煤礦安全評價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更加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煤礦安全評價標準》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的標準,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設計較合理危險程度分級,根據煤礦特殊生產條件,對煤礦的綜合管理、危險性和作業環境進行煤礦安全管理績效評價,並確定安全評價的方法。

總之,開展煤礦安全評價工作,是消除煤礦生產中的事故隱患,防範事故發生的一項治木之策。推動我國煤礦安全評價工作,將對我國煤炭行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改善與提高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