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拚車為例淺談“拚消費”之依據與風險(2 / 2)

三、“拚”之問題

拚車這種市場自然自發生成的現象,缺少一定的管理與限製,因此也出現了很多責難的聲音。

(一)拚車造成壟斷高價。

出租車相對於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價位較高,但消費者可以享有一定的私人空間、相對的舒適性,拚車的出現反映出了市場上的出租車配額過低,無法滿足消費者的日常需求,人們因為打不到車而迫使選擇了和別人拚車。在搭乘出租車比較緊張的時段和出租車比較稀少的地方,出租車司機強行拚車的現象屢見不鮮,並且幾乎完全是按照司機的意願來進行的,乘客被迫接受,如果你想一個人乘坐,那司機就會向你要更高的價格,這樣花的錢更多,隻能在司機的要求下和別人拚車。這是資源稀缺導致的問題,出租車數量的不足形成了賣方主導市場,賣方享有製定市場規則的權利,這樣就形成了壟斷問題。所謂壟斷是指一個企業是其產品唯一的賣者,而且其產品沒有相近產品,此時的出租車司機就是壟斷市場的主導者,產生了定價優勢,就會出現肆無忌憚的要高價現象。整個出租車領域在特定地區形成局部壟斷,在我們有打車這一需求又無法打到一輛車時,就不得不放低自己的要求和標準,出租車供不應求,消費者被迫退到了被動位置。

(二)拚車無法保證安全性。

拚車無法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與信息安全。在拚車前,由於車主與乘客缺乏足夠了解,司機的駕駛能力、同車“拚客”的品質等因素使途中的安全性難以得到切實保障,有時還可能伴隨著超載。

(三)拚車缺乏利益保障機製。

拚車不可能使每個人都擁有乘車發票,沒有消費憑證,就無法保全每位消費者的利益,雙方如果發生經濟利益糾紛,可能因種種緣故而麵臨投訴無門的風險。此外,目前拚車還麵臨法律上的定性與合法性問題,根據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私家車有償載客是一種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而關於拚車則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這導致拚車一直處於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如此一來,拚車可能會“拚”來無盡的煩惱。

四、“拚”之建議

法國國家運輸經濟研究所所長伊夫· 克羅澤先生曾說過:“拚車”是好事,但也容易讓一些人鑽空子,因此,“要放也要管”。

作為消費者,在供不應求時我們可以選擇替代品,使需求下降,這有利於緩解供不應求的市場局麵,賣方的主導地位也會有所收斂;同時我們也可以事先找好拚客,與結識的人一同拚車,提高安全係數的同時更降低乘車的費用,自己內部協商好費用的比例分配,不用通過司機的胡亂加價。

同時也要發揮市場調控這個有形的手,加強政府規製,頒布相關政策,整頓司機的不合理行為,建立合理的公共交通係統製度;按市場需求合理投入出租車,使得供給與需求的數量相匹配,形成健康的市場製度。引進社會組織,運用信息技術,搭建拚車相關信息平台和網絡平台;推廣出租車拚車計價器,拚車的同時也拚價,限製出租車司機的高價;增加相應的險種,完善相關保險製度,製訂“拚車意外險”等,增加拚車者的人身財產與信息安全保障。

參考文獻:

[1]晉江月.拚車的經濟學分析[J].科技信息,2006,(11).

[2]鹿原.拚車拚出創業經[J].大眾理財,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