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東台縣知縣徐躍龍作出兩條決定:一是要求徐食田將尚未交齊的書稿統統交出來審查,並上報給省裏;一是讓徐家撥出蔡家墓田四十畝還給蔡家,了結此案。這很有些息事寧人的意思,但是問題遠沒有這麼簡單。幾種書稿報到省裏主管查禁違礙書籍的江寧書局以後,因為來件沒有標明問題在哪裏,轉呈給藩司衙門,請求退回東台要求粘簽說明。當時藩司衙門由幕僚陸琰草擬了一份處理意見,說是“書板已經呈縣,如有違礙應行銷毀。該縣自當繳局,與爾何幹,顯係挾嫌傾害”,一舉把蔡嘉樹壓了下去。該文由主官江寧布政使陶易簽發給揚州知府謝啟昆查處落實。事情到此本可基本結束,不料到當年八月,有一個叫童誌璘的如皋人將《一柱樓詩》以及沈德潛為徐述夔寫的傳另向江蘇學政劉墉投呈告發,於是風波再起。敏感幹練的劉墉立即向乾隆皇帝直接上了一道奏折報告此事,此時乾隆正在狠抓禁毀圖書、興文字獄這件大事,報上來一個典型正中下懷,於是接連下了幾道聖旨要江蘇從嚴查辦,這樣事情就非常嚴重地鬧大了。
最後的結果是:三級官員陶易、謝啟昆、徐躍龍一律撤職,分別查處;徐述夔、徐懷祖戮屍(銼碎其屍梟首示眾),徐食田和他弟弟徐食書、列名為徐述夔著作校對的徐首發、沈成濯(二人是徐述夔的學生)以及陶易的幕僚陸琰統統判處“斬監候”(死緩)。徐家全部財產照律入官;徐述夔的著作當然一律禁毀,通令全國嚴格查辦。還有一個替徐述夔《和陶詩》寫過幾句跋的毛澄則判為重打一百棍,流放三千裏。為徐述夔寫過傳的大文豪沈德潛早已去世,這時也決定將他的官銜和榮譽稱號統統撤銷,禦賜祭葬碑磨毀遺棄,紀念牌位從鄉賢祠內撤出。
蔡嘉樹沒有受到什麼懲罰,當時高層的決定說:“原告蔡嘉樹所控徐食田賄囑書吏等情,業經審虛,且於徐述夔逆詞早屬知情,不即舉首,直因爭控田土挾嫌告發,誠如聖諭非實知尊君親上,但徐述夔悖逆書籍究係由伊呈控,自應免其置議,即予省釋。”誰也能看出這個監生蔡嘉樹不是什麼正人,但他善於利用形勢,還是占了不小的便宜。這樣的人物是很可怕的。
徐述夔的詩裏有哪些“違礙”、“悖逆”的內容,現在完全看不到了,從辦案文檔中摘引的幾句看去,大約隻是有些牢騷,並沒有什麼了不得的“狂悖”、“詆譏”之處;即使是被作為最重要之罪證的兩句詩“明朝期振羽,一舉去清都”,也未必就有反清複明的意思。至於《詠黑牡丹》詩的“奪朱非正色,異種也稱王”二句其實不是他寫的;有人說這是沈德潛的詩句,亦無確證,那是晚出的《清朝野史大觀》一類書中的說法,未足為據。
清代的文字獄既整肅舞文弄墨的文人,也對各級官員形成很大的壓力。這後一方麵同樣是文字獄的重要組成部分。蔡顯《閑漁閑閑錄》案處理過程中,高官高晉等人出了一身冷汗;而徐述夔《一柱樓詩》案則讓陶易等一批省、府、縣的官員丟了烏紗帽。一殺文人,二整官員,乾隆皇帝這兩手都很厲害,於是官民上下全都誠惶誠恐;而這對進一步樹立皇帝本人的絕對權威起了很好的作用。
最新增訂本中更有重要的材料,尚待進一步深入研究。其中關係最大的是康熙朝的戴名世《南山集》案的有關檔案。此案發生比較早,牽涉的人員相當多,康熙的處理辦法既有很強的力度,又講究麵子上的行政章法和區別對待,為他的子孫樹立了典範。周宗奇《清代文字獄》一書有《恨滿南山》一篇詳述此案,但其中大量篇幅乃是戴名世早年文章的白話譯文,以及方苞《獄中雜記》的白話譯文,而關於此案的吃緊關鍵卻寫得比較簡單,似乎沒有能夠充分利用檔案材料;如果詳參康熙五十年(1711)的《哈山等審擬戴名世〈南山集〉案題本》以及雍正元年(1723)的《佛格請將〈南山集〉案涉案人犯免罪釋放回籍事題本》,則事情便能講得更加清晰、完整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