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科雲網債券兌付危機(2 / 2)

債券違約新常態

2014年是中國債券市場的違約元年。在這一年,超日太陽宣布不能按期兌付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9890萬元,僅能支付400萬元,拉開了債券市場違約的序幕。此後,華通路橋、華銳風電接連傳出兌付危機,中小企業私募債(如13中森債、12華特斯、12金泰債)先後發生違約,債券的信用風險逐漸暴露出來。

根據統計,自2014年以來,中國共發生大大小小債券違約事件15起。其中,公募債違約事件6起,私募債違約事件9起,最終發生實質性違約7起,佳兆業事件還在進行中。同時,隨著債券的陸續到期,私募債違約風險事件在不斷發生,2015年以來,“12藍博01”“12致富債”“ST湘鄂債”相繼宣布未能及時撥付兌付資金,私募債市場的違約風險正在不斷發酵、積聚。

而現在存續的私募債多數發行於2013-2014年,因此於2016-2017年到期的居多,但由於私募債的期限多數為“2+1”模式,到回售日期時若債權人提出回售,企業也將麵臨還款的現金流壓力。若將回售條款納入計算,私募債2015年就麵臨回售的高峰,尤其在違約風險風聲鶴唳的時候,投資者也趨於謹慎,盡早回售的意願較高,這也加重了發債企業提前償還的壓力。未來三年內私募債違約的風險事件或成常態。

《證券市場周刊》3月曾報道過中信證券首單中小私募債“12致富債”的違約。對於此事,證監會曾在官微上表示,在防範中小私募債風險方麵,鼓勵投資者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而此次“ST湘鄂債”違約不僅引起了市場機構和投資者的關注,“ST湘鄂債”兌付危機還得到了監管層關注。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日前表示,證監會將采取三方麵監管措施:一是約談廣發證券,督促其履行債券受托管理人義務,代表持有人向發行人主張權利;二是督促公司定期披露債券兌付安排和資金籌集進展,及時準確地揭示風險;三是督促公司及時準確披露經營風險、股票相關風險等。

對於私募債風險處置與維權,一是應加強私募債違約處置的相關製度供給。現階段關於私募債的規章製度僅局限於滬深交易所的私募債業務試點辦法,在證監會層麵並沒有對應的法律製度,因此對私募債的監管目前僅限於自律監管。在實際處置過程中,這種製度供給不足造成了處置效力的相對薄弱。因此,要加快和加強私募債的風險處置,應從製度供給入手,增強監管強度和深度。

擔保公司擔而不保

私募債的一些發行特點也決定了其違約風險較高。一是發行私募債的企業多為中小企業,本身資質並不好,其隱含的違約概率就相對較高;二是私募債為非公開發行,不透明的信息披露容易提供藏汙納垢的空間,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某些私募債在發行前就存在一定瑕疵;三是私募債比一般企業債更加依賴擔保,而擔保機構存在失信風險。

近幾期私募債違約事件中還暴露出擔保安排中眾多違規,甚至令人難以理解的擔保亂象。比如,“12藍博01”和“12致富債”的擔保人中海信達此前就有失信表現。其實,中海信達”“海泰擔保”等擔保公司屢上黑榜,擔保公司擔保金額過高甚至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得私募債的擔保機製名存實亡,一旦企業出現支付困難,便直接導致違約發生。

3月20日,已發生實質違約的“12致富債”的擔保方中海信達被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撤消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而由中海信達擔保,且尚未到期或回售日到期的私募債不少於13隻,涉及本息或已超過10億元,而這13隻私募債中,已有4隻私募債的發行人或已陷入資金周轉困難。

“12東飛01”違約後,擔保人東台交投聲稱僅擔保評級結果,不擔保債券本身,就讓人匪夷所思。擔保虛置問題反映了擔保人和發行人的投機心理。在違約概率較低時,擔保人可以坐享擔保費收益,卻沒有履行責任的壓力;一旦違約概率上升,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就要經受考驗。擔保的問題並非完全是發行製度的問題,加強對擔保人的信息披露和對合格擔保人的名單管理才能有效遏製擔保人“屍位素餐”的現象。

對於私募債,市場認同其高風險特征,但是私募債違約事件中暴露出的違規現象仍令人關注。作為更加市場化的債券,市場也希望借由私募債違約的實踐,來探索如何對債券違約進行有序清償或者市場化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