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西文明衝突視角下的新聞自由(1 / 3)

中西文明衝突視角下的新聞自由

文化傳播與教育

作者:吳燕 林錦

摘 要:新聞自由根植於西方曆史文化傳統裏,中國的傳統文化缺少孕育新聞自由的土壤。塞繆爾·亨廷頓提出了文明衝突理論,文明衝突的表現之一就是根源於西方文明的新聞自由在伊斯蘭文明和東方文明裏所麵臨的困難和水土不服。本文也是以此為出發點試圖探究在中西文明衝突視角下的新聞自由和中國的新聞自由受到中國曆史文化傳統的影響。

關鍵詞:新聞自由;文明衝突;儒教傳統

中圖分類號:G21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3)03-0146-02

中國媒介從業人員和學者經常討論西方新聞自由,西方社會也不斷的以新聞自由作為借口責難中國的新聞體製和政府管控,但是深深根植於西方曆史文化傳統裏的新聞自由,能否完全的適應中國的環境,在中國也起到它在西方國家的產生的重要作用,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重要問題。德國的傳播學者凱·哈菲茲(Kai Hafez,2002)認為東西方新聞倫理的不同並不是由於伊斯蘭國家對於西方新聞價值觀念的抵製,主要是受到政治體製、曆史傳統、道德判斷和宗教因素的影響。那麼我們在討論新聞自由在中國的適用性時也應該要把中國的曆史傳統、獨特的儒教文化因素的影響都考慮進去。

一、西方新聞自由產生的理論和曆史淵源

普遍認為,自由的新聞界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標誌。但是在共同的民主本質下,民主的形式又不盡相同,縱使在西方社會,美國過分開放的新聞自由與西歐的新聞自由也不完全相同。

任何理論的孕育都有適合其生長的社會土壤。探討新聞自由的理論必須把新聞自由理論形成的社會環境對比當下中國,隻有對理論從產生到應用的充分了解才能夠有合理的移植。就新聞自由的定義來講,它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種權利的保障是一種消極的防範措施,主要是為了避免新聞媒體受政府的控製。

就新聞媒體權利來說,新聞自由是保障新聞從業人員和機構采集和信息發布,並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當然,各方對於新聞自由概念的闡述在側重點和表達方式上不盡相同,但是從本質上來講,新聞自由是貫穿於整個新聞傳播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

新聞自由的產生有著獨特的曆史根源,它是西方經濟社會長期發展中的產物,並在以後的曆史演變和鬥爭中發展出相對完整的權利體係。

從理論淵源來說,新聞自由孕育在強調個性、人權和自由的西方社會。文藝複興中“天賦人權”思想成為主流,它強調人具有與生俱來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權利上人人生而平等,他不是別人賦予或政府恩賜的,不存在特別的權利,因此絕不應該被剝奪。這是西方信奉上帝之下萬物平等思想的延伸。1644年約翰·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提出觀點的自由市場,是新聞自由理論的重要裏程碑。他在這篇爭取自由的戰鬥檄文中闡明:限製言論自由就是妨礙真理本身,隻有保障言論自由,才能使真理戰勝謬誤。真理越辯越明,隻有讓真理與謬誤進行“自由而公平”的較量,人們才會不斷增強自身的判斷力和鑒賞力。被西方評價為“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的《論自由》一書認為:隻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幹涉;隻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製性懲罰。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