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查分析
西部社會
作者:張秋
【摘 要】 本文首先調查研究了白河縣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類型與特點,其次分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最後提出了解決對策,主張應通過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加大土地管理力度、重視村委會解決土地糾紛的能力等途徑,按照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針加以預防和解決。
【關鍵詞】 白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類型;特點;原因;對策
白河縣屬於典型的土石山區,自古以來人地矛盾突出,加之近年來,國家對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土地流轉力度加大,土地收益提高,土地受到農民的高度重視。因土地引發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此類案件牽涉麵廣、社會影響大、政策性強,處理不好,就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筆者對近一年來白河縣涉及土地糾紛案件進行了歸類梳理,在分析目前的現狀、特點、成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幾條對策和建議。
一、白河縣土地糾紛案件類型
2014年白河縣法院共審結各類土地承包案件15件,涉及土地麵積8餘畝,其中調撤結案8件,判決7件,調撤率為53%。此外,還有部分案件未進入訴訟程序,而是通過法院訴前調解的方式處理,該部分案件占訴訟案件的1/3。案件的基本類型有:
1、承包合同糾紛
當事人自願轉讓土地使用權後又反悔的。這種案件主要是農戶外出打工等原因,土地無人耕種而轉讓給別人,現在看到種地有利可圖而將土地使用權要回;還包括因承包方改變土地用途發包方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
2、侵權糾紛
承包經營權遭他人侵犯或承包土地被占用或侵害,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
3、流轉糾紛
當事人雙方達成土地流轉協議,而一方未實際履行而導致的矛盾。
4、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土地承包人對土地征用方的補償標準及分配不滿而發生糾紛。如集體企業因破產而帶來的土地補償、房產等問題,企業多年以來因曆史原因占用農民承包地而又未給予任何補償,現企業破產而閑置的大量房產,土地承包人既要求支付多年來占用土地的使用費,還有就是分割房產。
二、案件特點
1、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違反民主議定原則
在處理這些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沒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節所規定的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辦事。這些合同,大多數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但合同沒有根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2、涉及人員較多,群體化明顯
在農村承包合同中,發包人隻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且往往原、被告人數眾多,法院調解結案難度大。審理中,多有同村或鄰村情況類似的村民去旁聽,對審判結果關注極高,並視案件審理結果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個案的處理極容易引發類案的群體輻射效應。
3、案件矛盾尖銳且具有隱蔽性和突發性
某鎮某村邱某與李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言詞過激,案件宣判後,原告對判決結果不滿,還對辦案法官出言不遜,經承辦法官多次通過給原告做法律釋明及告知上訴權等方式,才使原告以上訴的方式來解決該糾紛。土地糾紛還有隱蔽性的特點,這些矛盾大多為村民內部矛盾,或者是村民與村集體的矛盾,這些矛盾因雙方都礙於情麵不點破而暫時隱藏起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越來越大,最終對利益的追求會突破人的情麵而突然爆發,土地糾紛的這種矛盾尖銳性、隱藏性和突發性特點,決定了它比其他矛盾具有更難處理的一麵。
4、案結事未了,矛盾隱患依然存在
其中部分糾紛涉及的曆史背景、形成根源均較為複雜,對於隱藏在利益背後的實質性爭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確實力有不及。如白河縣法院去年審理的兩起土地爭議案件,立案之初本以為土地使用權明確,但經過審理後發現,該部分案件因曆史等原因,導致權屬不明,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故白河縣法院均以不屬人民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起訴,實際是案結事未了,究其根本在於當事人未向人民政府申請確權,或者縣、鄉人民政府未進行土地確權。
5、案件審理難度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征收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而白河縣法院去年審理的麻虎電站、十天高速拆遷補償案件,均有補償不到位或者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情況,被拆遷戶對援建部門補償不滿,雙方抵觸情緒較大,導致審理難度增大。另外,建設方在審批手續不完善情況下,便與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後簽訂的補償標準確有不一致,特別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隨意性較大。基於這種情況,法院既要支持轄區重點工程建設,又要不損害老百姓權益,其審判難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