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白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查分析(2 / 3)

三、形成原因

1、社會經濟發展,土地效益提升

近些年,我國對農業和農民的重視度達到了曆史從未有過的水平,對農業發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土地收益帶來的利益是巨大的,農民對土地渴求也達到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新高,許多在城鎮打工的村民也開始走回家門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勢的變遷,農民對土地渴求的加強成了爭議發生的現實誘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冊成了土地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

白河縣以山地為主,耕地麵積少,長期以來人們對土地都十分珍惜和保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促使城鎮郊區,公路沿線及平川耕地有了更大的利用價值,土地效益隨之增加,更多農民更加意識到土地的重要性,逐漸開始收回此類土地。如冷水鎮瓦屋村邱某與李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李某自2001年開始耕種邱某的土地,2014年春因該土地發展集約農業,支付的租金較高,雙方遂產生爭議,後訴至法院。

2、曆史原因,土地現狀混亂

建國以來,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於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餘年,曆經了農民土地所有製和土地集體所有製兩個大的階段,從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製,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隨後又是人民公社製度。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係大混亂。直到改革開放,施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采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製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製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裏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範圍的限製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製,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經變化,經常對土地進行調整。白河縣長期以來人地矛盾都十分突出,人民向山要地、向河要地仍有發生,特別是本世紀代初白河人民在白河“三苦”精神的鼓舞下,將要地行為推向高潮,而此後的退耕還林政策,又使大量土地閑置,長此以來的政策變化,就帶來了白河縣土地現狀的混亂。

3、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麵承包合同。”但現實中,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多未簽訂承包合同,僅依據集體經濟組織的台帳記載各家各戶承包的具體情況。隻有部分地方發放了土地使用證,農戶有地無證、有證無地現象多,因此,因台帳或土地使用證記載不詳細,界限四至不清楚,權屬不明,造成相鄰兩家因土地界限發生爭執。還有在農村,由於文化基礎相對而言較差,在發包土地的過程中,履行的合同表述不清,甲乙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尤其是對田塊四界的界定不準確或目標不明確,因曆史的變遷,造成界線模糊。據統計,白河縣法院審理的案件1/3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四至界畔,權利歸屬難以認定。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範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發包時,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時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承包經營期內進行土地調整的還應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時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承包經營方案,或未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即與承包者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未經過法定程序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屬無效合同,未經法定部門批準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某些轉讓合同符合法定程序,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隨意性大。在白河縣部分鄉鎮在國家的土地政策調整後,在農戶與村委會的承包合同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的情況下,村委會又與新的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因此由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發包引起的土地承經營權糾紛產生。

5、調處矛盾不力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