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審批機製的差異,造成實踐中擬上市公司為滿足中國證監會嚴格的實質性審核要求,為實現A股上市目標,甘願冒很大信息披露風險在生產經營、財務等重大事項的披露上與審批部門玩起“貓抓老鼠”的遊戲。一旦僥幸上市,又不得不“一錯再錯”,粉飾業績。據媒體報導,正在醞釀的A股新股發行製度改革,將從以往的價值判斷為主轉向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把需要披露的信息如實告訴投資者,解決新股估值過高、脫離公司基本麵等問題。但能否將上市與否的審批權真正下放給證券交易所,我們仍翹首期盼。
價值判斷:“殼資源”炒作
此前國內A股上市公司實施ST製度,給業績不佳並符合退市條件的企業以三年的緩衝期。三年後還沒有盈利,還可以用重組和資產注入來重新上市。在該種價值判斷下,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並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一方麵是垃圾股大量占據上市資源,另一方麵,中國股市因此又成為投機的市場,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叢生不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資理念。
正因如此,業界呼籲所有板塊都要禁止“借殼上市”,符合退市條件的業績不佳股票應直接退市。在該種呼聲之下,中國證監會於2011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對擬借殼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和財務指標提出與IPO趨同的要求。根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1)自控製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製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2)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麵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可以預見,未來對於經營業績不好並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其將很難再利用其“殼資源”套現利益或規避上市。
利益分配:上市公司牽涉多方利益主體
此外,退市製度之所以不能得到嚴厲的執行,實際上也跟上市公司本身能夠上市的內在動因密切相關。縱觀我國A股IPO的發展史,很多企業上市時仍與指標製的行政控製聯係在一起,哪些企業能上市、哪些地區的企業能上市、哪些行業的企業能上市,審批部門將同時考慮地區之間的平衡、部門之間的平衡、行業之間的平衡,這就意味著某一個企業上市不單純是企業自身的行為,裏麵涉及到了諸多利益主體,地方政府、投資人、上市公司本身乃至為上司公司服務的中介機構,都想從上市公司這裏分一杯羹。因此一個企業上了市,它就成為諸多既得利益主體的集合體,再讓它退市,這些利益主體的行為均可能阻撓其真正退市,最終結果就會造成退市之難,難於上青天。
退市製度改革
本次退市製度改革,主要針對的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或業績不佳所引起的退市。結合滬深兩所退市方案內容及其各自板塊《股票上市規則》的相應修訂,本次改革重點從兩個方麵對原有退市製度進行了調整。一是提高退市製度的可操作性,包括增加退市指標、嚴格恢複上市的條件、簡化退市程序;二是建立退市配套機製,包括設立風險警示板(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係統(上交所),實施退市整理期製度(深交所),引入重新上市製度等退市銜接安排。
結合各板塊實際情況,豐富退市標準體係
本次滬深兩市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均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其他退市標準:
· 淨資產值為負值
新增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其股票應終止上市的標準;同時將創業板上市公司因“淨資產為負”導致的終止上市時間要求由原來的“兩年半”縮短為“兩年”。
· 主板、中小板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新增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的標準,但創業板則未作此要求。
· 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或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出示意見的審計意見,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投資者也就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因此主板和中小板參照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定,引入非標準審計意見相關標準作為退市情形,規定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 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應盡的基本義務,也是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最顯著的區別。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規則中增加了與信息披露相關的退市情形,規定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淨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因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如未能在法定期間披露暫停後首個年度報告,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