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A股退市製度詳解(3 / 3)

· 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麵值

上交所增加了兩項退市指標,即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麵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深交所方案增加的退市指標,與滬市基本相同,即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主板低於500萬股、中小板低於300萬股、創業板低於1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麵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 中小板、創業板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較主板上市公司更為嚴格,深交所對於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完善恢複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不支持通過“借殼”恢複上市

此前,暫停上市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複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本次滬深兩市各板塊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申請恢複上市的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外,明確要求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正值,防止上市公司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的行為,並填補了原有退市規則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收益態度不明的漏洞。

同時針對部分申請恢複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或補充材料,導致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滬深兩市各板塊新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均進一步嚴格了恢複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期間提供補充材料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強化退市風險信息披露

根據各板塊新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價連續低於麵值或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等退市標準的,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環節和暫停上市環節,其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上述退市標準時,及時、充分披露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實施退市整理期製度

根據各板塊新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在滬深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給予公司股票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內,深交所設立“退市整理板”,即將終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上交所則設立“風險警示板”,即將終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明確退市後,退市公司轉入相關代辦股份轉讓係統掛牌交易

上交所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係統。終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可以選擇申請將其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退市公司股份轉讓係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上交所將安排其股票在退市公司股份轉讓係統進行股份轉讓。深交所未設立前述退市公司股份轉讓係統。

退市製度影響

《股票上市規則》的施行,標誌著新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退市製度的正式實施,不可否認,其對促進上市公司形成優勝劣汰,形成市場競爭機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製,推動市場規範健康發展。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將實施較以前更為嚴格的退市機製,並擴大了交易所的權利。各板塊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導致連續虧損、淨資產為負、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性意見、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麵值等,將實施強製退市。如該退市機製得以切實落實,各板塊上市公司將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

暫停上市的公司將無法利用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複上市。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前,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複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於原《股票上市規則》均沒有規定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標準來判斷是否達到恢複上市的條件,實踐中,不少上市公司通過政府補貼、大股東輸送利潤、資產處置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這類公司雖然在財務指標上暫時實現了盈利,但是並不具備持續盈利的能力。各板塊修訂後的《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暫停上市公司恢複上市的條件之一,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均為正值。據此,被暫停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將無法再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

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新退市機製的實施,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退市製度是主板、中小板市場的一項重要製度。完善的退市製度有利於培育投資者和整個市場的風險意識,遏製投機炒作行為,形成以業績為基礎的投資理念,促進理性投資文化的建立,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然而,上市公司退市所涉及的不僅僅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因此退市製度的實施,絕非僅僅單純依靠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的修改所能立即實現。誠如媒體的有關分析人士呼籲的那樣,除《股票上市規則》外,與退市製度尚需一係列相關配套製度的改革,比如建立控股股東、高管及相關中介機構的問責機製;加強集體訴訟、索賠等配套法律製度建設;加大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等等。但不管怎麼說,中國的A股退市製度已經邁出關鍵的一步,誰將成為該製度實施後的退市第一股,讓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單位:君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