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政法論壇
作者:龐金微
摘 要: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我國許多城市的城市化步伐加速的發展。可是,有些城市雖然發展快,同時也存在許多的問題。有些城市出現盲目的“重建輕管”和“建管不分”,另一個方麵,部分群眾的法製意識非常淡薄,還有少數市民缺乏社會公德和公共衛生意識,這樣會導致這個城市的管理水平嚴重低下,嚴重地阻礙了城市化的進程的進一步加快。本文就是通過對城管在行政執法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夠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些借鑒意見。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解決對策
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的發展和完善,社會的法治化程度也大大的提高了。司法實踐方麵都有了許多的進步,特別是在社會基層的行政執法方麵。取得的成績雖然很多,但是其中的問題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就是我國現在處於轉型時期,一些法律製度等方麵還存在不足之處和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機關在司法實踐當中,還有許多不巧當的地方。比如在行政失職和執法不當等等方麵。這些問題需要我們特別的重視。本文就是想通過對城管在行政執法當中一些存在的問題來進行分析。希望給執政機關執法現狀提出一些能夠采納的意見。城管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城管在行政執法中的強製性不足,執法方式過於單一
我國城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解決一些比較簡單的、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一些處罰,經常集中在鄰裏街邊上,而且城管處罰的一般來說都是比較小的數額。就是這樣的一個方式,所以就造成了這樣的一個現象,那就是行政機關並沒有辦法去進行強製執行,隻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通過程序來執行,去申請法院的強製執行。這樣做就會話費大量的財力,同樣也會消耗大量的時間。而且為了僅僅幾十元的案子去申請法院的幫助執行,這樣的情況也是不現實的。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因,所以行政處罰的力度得不到保障,城管的法定的義務和權力的實施也非常難保證。另一個方麵來說城管執法本身的特點,他所管轄的對象的流動性是非常大的,如果違法違紀行為得不到及時應當的查處,那麼以後的查處就會更加的困難了。
二、綜合行政執法者——城管的素質有待提高
經過多年的普法活動,我國大部分群眾的法製觀念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法製觀念還是具有一定的滯後性質的,有些行政執法的城管的法製觀念還是存在一些欠缺的。甚至出現有些不懂法的人民群眾用暴力的手段來抵抗逃避處罰的行為。另外一個原因,城管的來源是比較複雜的,本身他們個人的素質也是高低不齊的,所以在處理與人們息息相關的日常生活當中,他們集中地多個行政處罰權力,所以他們的重要性是不用多說的,就是需要不斷的提高城管本身的法律素養。才能夠真正的為人民服務。最後,部分城管人員的積極性是不夠高的,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和職業缺乏自信心和自豪感。在進行執政執法的時候往往工作積極性不高,執法的保障能力也不夠充分。城管的工作與群眾的基本生活息息相關的,這樣會使得不被一些群眾所理解和接受。還有就是城管的待遇和社會福利也不是特別的高,社會地位也不是很高,種種原因都使得執法人員的工作熱情不夠高。職業的認同感和自豪感也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