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處罰與行政管理職責不清
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文件和規定的具體要求當中,規定了城管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的職責內容,還要與相關的其他執法部分相互配合和支持,這樣可以把行政執法的處罰權力相對的集中起來了。但是,在如今的社會生活當中,一些行政機關人員會誤以為自己的行政權力已經發生變化和轉移,放鬆了本應該是其管轄的內容,所以就造成了一些空擋,所以就難為會形成了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之間出現了混亂。這其中不免有些部分隻考慮自身的原因,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使得出發出現混淆和分散的現象。
四、一些消極腐敗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著
有些街、區的執法城管部門人員都長期的固定在某一個區域地方,這樣會造成有些地方的負責人工作難免會不到位,有些人會特意的和城管人員的相互熟絡,然後進行一些所謂的“感情溝通”,讓一些城管人員的腐敗現象出現。一些違反法律的當事人為了自己個人的利益考慮,雖然表麵上不說什麼,但是都是敢怒不敢言的。甚至有的地方違反者把城管執法人員當成自己的保護傘,堂而皇之的繼續做著事情。使得有些行政處罰變成了是“一罰了之”的事情,以後這樣的事情就不要繼續去追究了。這樣的現象使得與行政執法的內容相左,南轅北轍背道而馳了。使得市民的一些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行為沒有了明確詳細的劃分。更加的讓城管的一些職能出現了錯位和越位的錯亂情況。
五、城管執法執法不嚴,處罰的裁量權過大
有些人員在城管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與城管進行討價還價,有些城管用暫扣當事人物品的方式來決定處罰這種情況的數額大小,或者僅僅以簡單的批評和教育從輕來進行行政處罰,或者有的幹脆為了免於得罪人不進行處罰。這樣的情況就會使得城管行政執法的職責的權利的任意性過大,會產生執法不公平的不合理的現象。而且這樣就會使得處罰主觀的任意性特別的大,隨意性也很強。不能夠讓執法人員根據自己的喜好和主觀想法來進行自由的裁定。如果這樣會使得法律的威嚴蕩然無存的,法律效力在群眾中的影響力就會大大降低的。(作者單位:沈陽師範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胡建森.行政法學[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司法部政治部.司法行政係統工作人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教材[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