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缺陷產品召回製度的完善(1 / 3)

論我國缺陷產品召回製度的完善

政法論壇

作者:孫亮

摘 要: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改革進程的加快,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因缺陷產品造成大量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事件頻頻發生,由此引發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我國現有的缺陷產品召回製度的規定分散於有限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存在著效力層次低、監督機製不健全、懲罰性賠償製度沒有得到普遍適用等問題,這些都不利於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本文通過闡述缺陷產品召回製度在我國的存在的現狀和問題,結合我國產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動態,提出適合國情的一些完善建議。

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製度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產品安全狀況屢遭重大的挑戰。無論是曾經被媒體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膠囊鉻超標事件”、“肯德基藥雞門事件”,還是近日被央視曝光的“大眾汽車DSG變速器問題事件”和“美素麗兒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國人的神經,甚至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還對我國的國際聲譽和企業信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我國建立缺陷產品的召回製度有著刻不容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缺陷產品召回製度的起源和我國的發展現狀

所謂缺陷產品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經銷的產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將存在缺陷的產品通知消費者,並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通過修理或者修複、更換、賠償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合理危險的一係列活動。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個確立產品召回製度的是美國,該製度的確立始於對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上世紀五十年代,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現把人類社會推進了“知識經濟時代”。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為了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不斷將高科技新產品推向市場。使得現代商品無論是在外觀還是內部結構、功能、成分、危險性方麵變得更加複雜。消費者按照經驗和常識對現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準確的了解,在享受豐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時也往往麵臨許多潛在的危險。另外,由於企業盲目追求生產效率,忽視產品質量,使得一些缺陷產品流入市場造成一些惡劣事件,引起美國消費者極大的憤慨。在消費者運動不斷發展的背景下,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向國會提交《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谘文》。隨後,有識之士率先向汽車製造商宣戰,1965年美國參議員委員會對輪胎和汽車安全進行了聽證。同年,美國消費者運動青年領袖拉爾夫。納德推出《任何速度均不安全》一書,他指出汽車缺陷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同時呼籲美國民眾對消費者利益受到的潛在危險進行關注。從而推動了美國在1966年頒布《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廠商有義務召回有缺陷的汽車產品並公開召回信息。隨後,歐盟各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紛紛製定專門法律,建立產品召回製度。時至今日,產品召回已經不僅僅局限在汽車安全領域,它已經延展至食品、藥品等各個行業。

由於產品缺陷問題給我國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日益增多,為了應對此種狀況,早在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開啟了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製度的先河。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2年11月我國共實施汽車召回超過460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超過800萬輛,從而對保證我國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敦促企業不斷提高汽車產品的質量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隨後又相繼出台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將在保護我國消費者利益方麵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