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國憲法委員會製度對我國違憲審查的啟示(1 / 2)

法國憲法委員會製度對我國違憲審查的啟示

政策法規

作者:鄭昕瞳

【摘要】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其對於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製度的推行和完善有著不可磨滅的作用。自1954年以來,我國已經逐步製定了4部憲法。但違憲審查製度作為憲法施行的重要內容卻長久以來沒有得到明確。這不得不說是我國憲法製度的一大遺憾,而反觀法國國家製度與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製有一定的相似點,很值得我們借鑒學習。

【關鍵詞】違憲審查 法國憲法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引言

當今世界中許多國家都建立了違憲審查機製,而我國在這一方麵的製度缺失對於我國憲政的發展與法製社會的建設都是一個硬傷。本文將結合法國憲法委員會製度的優缺點討論其對於我國違憲審查製度的啟示。

一、法國違憲審查體製的積極作用

(一)解釋憲法。

憲法委員會在其行使職權過程中對憲法做出的解釋有利於違憲審查製度的推行,進而維護憲法的權威。例如,憲法委員會針對議會對稅法中法定納稅人製度的修改,於1973年12月做出裁決,認為這一製度違反了1789年《人權宣言》從而將《人權宣言》同樣賦予了憲法效力。

(二)利於促進議會與政府間權利的平衡。

憲法委員會存在的意義在於限製議會權利的膨脹,在實踐中憲法委員會的出現卻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政府的權利。為了平衡好議會與政府間的權力,1974年修改憲法,增加規定一定數量的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院議員可以提出違憲審查請求,從此以後憲法委員會所做出的裁決或者對政府有利或者對議會有利。

(三)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共和國沒有像以往那樣明確規定憲法序言不在憲法委員會審查基準之內,這使得憲法委員會在實際上具備了保護人民的權利與自由的功能,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二、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缺陷

(一)憲法委員會在組織方麵的缺陷。

第一,從憲法委員的會的組成成員來看,其組成成員分別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任命。這種組成方式中,若三人中有兩人或者三人屬於同一黨派,則容易造成由一黨控製權利的問題。第二,而由於憲法委員會的成員是由不同政治機關任命而且施行任期製,這樣也加大了任命“自己人”的傾向性。

(二)憲法委員會在審查對象方麵的缺陷。

第一,憲法委員會的法定審查對象中並不包括政府製定的條例、命令。但在實際生活中最容易侵犯公民實際權力與自由的恰恰就是政府的命令與條例。第二,全麵審查的對象隻能是處於公布期的法律,造成審查合憲性的時間短。而且如果由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院議員聯合提出審查請求需要各有60名議員的簽字。在公布期間征得60名議員簽名認同實屬不易。而法律公布以後即使發現法律存有違憲問題,憲法委員會也隻能放任其存在。

(三)憲法委員會在審查方式方麵的缺陷。

第一,憲法委員會隻能夠進行抽象的原則性審查,而無權審查法律文件的實施過程中是否與憲法相抵觸的問題,隻起一種預防作用。第二,對提出審查請求的主體要求十分嚴格。雖然在1974年修改憲法後允許參議院60名議員和國民會一會60名議員可以提出審查請求,但仍然排除了普通法院、公民提出請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