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國憲法委員會製度對我國違憲審查的一些啟示
(一)我國應提高重視違憲審查的意識。
在我國,憲政理論的闡述可謂汗牛充棟,無論是美國式審查還是法國式審查我們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現在我們更需要的是全體法律人的眾誌成城推動我國憲法實踐的前進。
(二)我國應當建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
分析現今世界三種違憲審查模式,在我國可以學習施行法國憲法委員會模式,原因如下:第一,建立憲法委員會製度可以及時的解釋憲法,其存在可以為人大分憂解難。第二,在我國建立憲法委員會能夠很好的優化資源配置。我國早在2004年就設立了法規審查備案室,在一定程度上我國已經具有了憲法委員會的雛形,因而如若在其基礎上加以擴建、升格成為憲法委員會,對於現有體製改動小也便於已有的工作經驗的傳承。第三,憲法委員會對於我國,其意義主要在於賦予全國人大以一門對準政府的“大炮”,當政府出現嚴重失誤時可以成為裁判政府行為的最終機構。第四,麵對著一係列人權保障問題建立憲法委員會負責保護公民憲法權利與自由將一定程度的緩解社會轉型所產生的震動。
(三)憲法委員會的設置與運行。
第一,設立於人民代表大會平級的憲法委員會,國家曆屆主席、總理、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為憲法委員會委員。第二,憲法委員會的審查對象按照《立法法》規定應為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授權立法。第三,關於有權提出審查請求的主體,可以考慮將各省、自治區高等法院納入有權主體之列。第四,憲法委員會不同於全國人大,他作為全國人大憲法事務的常設機關,全年處於工作期。其主要工作在於處理自身權限範圍內的違憲審查請求,並做出裁決。且處理意見必須公布於公眾。第五,憲法委員會的運作經費列入全國人大預算。
(四)完善人大製度、促進人大代表積極行使自身權利。
人大代表是監督政府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民反映自身意誌的重要途徑,因而其意義重大。因而應當改進各代表團、組議事規則,規定各代表團、組的最高行政長官隻能最後發言,發言完畢後立即表決。各代表團、組在表決議案時隻要求讚同票多於反對票即可通過等一係列措施。製度的改變永遠是外在的,重要的時全體代表培養自己的公民意識、代表意識。隻有這樣才能真正的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與自由,才能真正的推動全國人大的發展,才能真正的促進我國法製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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