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房地產淨收益時,不同收益類型的房地產可能應考慮其收益的特性。例如,出租性房地產在測算其收入租金時,要注意到租約條款的影響。租約條款中如租賃期限、遞增的租賃費用、額外的補償費用和關於租約更新的規定等都將影響該房地產的預期收入。
四、合理剝離出屬於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在運用收益法對收益性房地產進行評估時。首先,要明確收益隻能是房地產所產生的。這裏有兩層含義:一是要評估的房地產隻包含房屋和土地或者隻是單獨的房屋或者隻是單獨的土地,這樣的房地產進行評估時,收益一定是隻有房地產所產生的收益;二是要評估的房地產包括其中的設備、器具以及運營所需要的所有設施,例如,酒店在轉讓時是將其中的所有設備物品一同轉讓,因此,在用收益法評估時,不需要剝離其他的收益。但是這兩種收益中都包含了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收益,比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房地產的品牌效應等等。無論哪一種情況,房地產的收益中都不應該包括無形資產所帶來的收益,這就需要合理地評
估無形資產所帶來的收益。其次。如何評估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收益是能否準確評估出房地產價值的關鍵。目前,比較公認的一種方法是:將待估房地產與其他相類似的房地產作比較,來剔除無形資產所帶來的收益。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一種比較粗糙的評估方法.因為其他類似的房地產也會存在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收益,而且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並且,房地產獨一無二的特性決定了房地產評估的不可比較性,而且類似房地產的詳細收益信息不可能很容易得到。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借助企業價值評估中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處理來評估房地產收益中無形資產所帶來的收益,也就是將無形資產在房地產中的地位及其對房地產收益的貢獻盡可能量化出來,用房地產整體收益表示出來,這樣做雖然需要準確地把握無形資產在房地產中的作用,但是,避免了收集其他信息。當然,這對評估時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必須合理準確地把握無形資產所帶來的收益。
五、降低房地產評估收益法中的主觀因素的影響
(一)盡快製訂有關房地產評估的準則、評估方法操作規範來約束主觀行為。實踐證明,現行的評估管理規範、規定、標準、準則的內容等難以約束應用收益法的評估判斷隨意主觀行為,因此研究如何約束主觀因素對評估結果的影響,特別是解決操縱評估結果的行為是當務之急。
(二)加快對收益法評估參數選取的理論研究。對於折現率的選取,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研究我國折現率影響因素,提出一套完整的折現率選取的評估指標體係,用於指導、規範應用收益法的評估市場。對於未來收益額的確定,應總結和分析預測科學,研究預測科學應用評估實踐的科學體係,這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雖然國內在收益法應用方麵還存在諸多問題,但隨著國內市場機製的不斷健全、市場發育的不斷成熟、社會觀念的轉變,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將會不斷提高,收益法將會被評估人員廣泛應用,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