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問責官員複出現象看我國行政問責製度
政策法規
作者:盧樹凡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官員問責製”成為新時期政治體製改革的亮點,得到了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通過問責官員複出現象研究當前我國行政問責製度,並希望通過製度建設來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問責製度。
【關鍵詞】行政問責 官員複出 監督
一、我國行政問責製度
所謂行政問責製,是指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由特定的問責主體對其進行責任追究的製度。
在我國目前政府和黨內問責的方式主要是公開道歉、責令書麵檢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誡勉,引咎辭職、撤職、免職、責令辭職,行政處分,刑事追究等;問責範圍不但包括對重大事故、濫用職權行為的問責,而且還包括對行政決策失誤、對行政效率低、推諉扯皮、個人行為不當等行為的問責。
二、問責官員複出現象
《中國新聞周刊》對“問責風暴”的評價是:這場風暴有可能導致一場影響深遠的體製革命,也有可能隻是另一次過眼雲煙式的“運動”。官員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往往被十分高調的被問責,但是經過一年左右的問責期限後,往往被十分低調的安排複出。打著有關規定的旗號,問題官員的複出往往如魔術般神奇。
三、目前我國行政問責製度的問題
(一)中國傳統的人情觀念過度幹涉行政問責製度。
問責官員,特別是一些群眾意見很大的官員的隨意複出說明,我國問責官員能否複出、複出的時機和方式等仍然主要取決於上級領導的主觀意誌,而非固定的規則。如果上下級黨政負責人均是道德人,如果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不存在規製之外的既得利益關係,那無可厚非,但現實情況下,基於庇護關係、裙帶關係等建立的共同體,在政治生態中,並非是一種例外。
(二)有問責之事,無問責之法,缺乏統一的法律法規。
以問責比較嚴厲的免職為例,中國一直是職級雙軌的官員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職務,行政級別還在那裏,官員依舊享受納稅人為自己提供的各項待遇,不在其位,卻享受著在其位時的待遇,加上複職往往很輕鬆,因此中國的免職問責製度被稱作“帶薪休假”。
(三)問責官員違規成本低。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這意味著,被問責官員一年後複出“合法”又“合規”。風險小,成本低,某些官員就可以毫無忌憚作威作福。
(四)問責主體不明確。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若一年後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也就是說被問責官員複製在經過所謂的審批手續後在經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後就可以“幹幹淨淨”的複出了。這樣官員更多是是向自己的上級負責,而不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