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探我國高校學生處分權存在的問題(1 / 2)

試探我國高校學生處分權存在的問題

高教改革與發展

作者:蔡思路

摘 要: 我國高校對學生處分製度在學校教學管理和學校教學秩序維護方麵都起到了良好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本文從處分權的設定不規範、處分權行使缺乏正當程序和學生權利的救濟製度不健全等方麵探討。

關鍵詞: 高校 處分權 存在問題

一、我國高校學生處分權行使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有的教育立法主要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這兩部法律規範中,都沒有對高校學生處分權作出具體規定。對高校學生處分權的類型,例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事由做了比較具體規定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開除學籍處分導致的結果是學生身份被剝奪,這可能與《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力之規定相衝突,國務院部門規章能否設定開除學籍的學生處分規定,值得思考。

(一)處分權設定不規範

高校對學生的處分並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因為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沒有設定該類型的行政處罰。《學生管理規定》設定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權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12條規定的情形;即使學生處分權屬於行政處罰權力,《學生管理規定》的設定也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範圍,同樣具有違憲違法性。《學生管理規定》學生處分權的設定存在不規範且違法的問題。

(二)處分權行使缺乏正當程序

1.處分主體不明確

《學生管理規定》有明文規定高校校長負責高校管理事務,行使學生處分權,但實際上高校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校黨委、下屬各院係及黨總支都可能成為學生處分權的行使主體,這有處分主體不明確、其他各部門超越職權範圍的嫌疑。

2.程序性規定缺失

首先,高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的過程中,很少有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的。即使學生有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也常被認為是強詞奪理和不知悔改的表現。其次,高校行使學生處分權存在忽視學生知情權的問題,常表現為以保密為由不向學生提供作出處分決定所采納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及校規依據。此外,高校處理學生處分事務很少有期限性的規定,例如受理期限、審查期限等。

3.監督程序缺失

首先,現行教育立法關於高校學生處分權監督機構和監督機製的內容非常欠缺。其次,高校行使學生處分權並沒有相應的追責機製。最後,高校學生處分權行使缺乏公眾監督機製,即處分行為透明度不夠。

(三)申訴製度不完善

首先,高校內部的學生處分申訴委員會的問題。第一,委員會人員構成不明確,學生和教師是否有資格成為委員會的會員,該如何保障處分申訴審查的公平公正性;第二,申訴委員會的權責內容不明,委員會如果有不作為或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申訴處理意見,就該承擔什麼責任;第三,申訴期間的學生的受教育權是否受到保護也不明確,如開除學籍的處分,申訴期間學生是否還能繼續如同往常一樣接受課程學習,是否立即執行,等等,都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