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缺失
1.法治精神的缺失
在長期的中華法係中現代法治理念的缺失,是導致現高校和學生管理處分問題的宏觀法治思想層麵的原因。高校作為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學生處分權時卻還沒有完全達到法治精神的要求,這也是傳統儒家教育思想對當代教育法治精神的挑戰。法治精神的缺失從意識形態層麵決定了高校學生處分權問題的滋生,這是高校學生處分權問題意識形態層麵的原因。
2.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不當影響
特別權力關係就是“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絕對的權力服從,特別規定不需要法律授權,可以設定懲罰且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筆者認為,我國高校內部管理可以依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但是應當嚴格限製其適用範圍。學生處分權關係到學生受教育權等基本憲法權利,高校學生處分權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授權,處分權行使適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又排除法律授權,這明顯是矛盾的。規範高校學生處分權,盡可能小地排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不良影響。
(二)立法缺陷
1.立法滯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管理規定》,自製定到現在少的都有9年,多的長達19年。在時代進步信息更新非常快的當下,這些法律法規表現出嚴重的滯後性。最新製定的有關於高校管理的法律是16年前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其第六章是有關高等學校學生的內容,規定高校學生處分權的條文幾乎沒有。除《教育法》第28條簡單規定了“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和處分”外,我國當下根本沒有高校學生處分權的立法。
2.與上位法衝突
所謂的“上位法”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少高校在校規中作出“考試作弊一律開除學籍”的規定,這和《學生管理規定》的開除學籍處分事由的學生考試作弊嚴重的事由規定相衝突,其將“考試作弊嚴重”變通為“考試隻要有作弊情形”,也不符合《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的“考試作弊應給以紀律處分”的規定,“考試作弊一律開除學籍”排除了紀律處分其他類型適用的可能性,也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
隻有在深入分析了高校學生處分權問題產生的原因後,找準對策,才能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製度,促進高校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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