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禮俗及其與婚姻法的衝突(2 / 3)

二、新時期的婚姻禮俗[2]與婚姻法的衝突

此次調查,筆者選中上郎德村作主要調查地,是基於其經濟生活水平較高﹑苗族文化濃鬱等易於折射婚姻禮俗演變的因素考慮的。上郎德村作為貴州第一座也是全國最早的一座民族村寨博物館,對外開放已經十多年了,到目前接待參觀者已達30多萬人次,現在已成為貴州省民族風情旅遊熱點。可以說,作為民族村寨博物館開放,確實給村民門帶來了實惠。

違法婚姻是沒有具備婚姻成立所要求的各種法定條件的婚姻,它因違背當事人的意願、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未達到法定婚齡等而無效,所以也叫無效婚姻。為此,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等針對違法婚姻作了詳細規定。其中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第7條規定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下麵就對上郎德村的違法婚姻逐一說明、分析。

由前所述,“搶婚”現在仍流行於上郎德村,是遵守傳統的緣故,它隻是變異了的、形式上的“搶婚”,不具備“搶”的意義。但也出現違背一方當事人的意願強行締結婚姻的現象,不僅造成了違法婚姻,而且有的甚至構成了犯罪。

現在苗族地區,雖以自由婚姻為主,但也存在一定的包辦婚姻。以前,上郎德村青年的婚姻大事一般都聽從“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相反,不由父母做主,擅自結婚,在別人看來,就是“名不正,言不順”。這與我國婚姻法明顯存在衝突,其中的根源值得研究。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大量存在包辦婚姻,是與他們的經濟狀況、生活習慣、婚姻禮俗等有關。苗族農村的農耕生活需要有一個能幹的妻子,對此,隻有諳熟農事的父母眼中熟悉的女孩,才是最佳人選。90年代“打工熱”出現以後,青年人的婚姻觀念有所改變,他們多是在外麵找到心愛的女孩,然後帶回家結婚,父母也不怎麼幹涉。如遭極力反對,他們有的就會離開家鄉,到異地去安家立業。1988年以來,上郎德村有158人被選拔到北京、南京、廣州、深圳等10多個城市表演民族風情歌舞,而從外麵嫁到該村的新媳婦就有48人,僅以從內蒙古來到郎德做了苗族小夥子陳正光媳婦的張德華為例,就足以說明現在他們擇偶範圍較以前廣泛,同時婚姻觀念也有了較大轉變[4]。

近親結婚“姑表婚”也是上郎德村的違法婚姻。黔東南苗族的歌謠和故事談到“姑表婚”和舅權的很多,尤以《刻木歌》最集中最突出地反映了這個問題。由於受這種傳統的影響,直到目前,上郎德村仍有人認為娶了姑家的女兒是“親上加親”。這就與我國婚姻法存在著衝突,違背了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政策,影響到下一代的健康。

上郎德村的違法婚姻還表現在結婚夫婦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以為在家辦了喜事,就是言正名順的夫妻了。這就是所謂的事實婚姻,現在有關法規、規定已不予承認了。之所以出現事實婚姻,主要有兩個方麵原因:第一,由於尊重傳統婚姻禮俗,輕視法律程序,結婚夫婦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的事,進行婚姻登記沒必要。第二,由於存在近親、不到法定婚齡、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禁止結婚情形,而不願也不敢去登記結婚。因而,結婚夫婦不進行結婚登記,則是有意地規避法律,結婚所帶來的危害可想而知。

通過調查發現,上郎德村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比較嚴重。由於受“女嫁男娶”思想觀念作祟,女方在婚姻上處於被動地位,一旦離婚,男方大有“休妻”之勢,婚可以離,但妻子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無平等的處理權,這與婚姻法第17條存在著衝突。另外,比較突出的是,寡婦再婚則不能帶走其該享有的財產,在當地已司空見慣,似乎成為地方的一條不成文法,這也與婚姻法第24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存在著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