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禮俗及其與婚姻法的衝突(3 / 3)

三、原因分析與建議

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一書中關於“禮治秩序”問題這樣寫道: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麵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範,從這一點看,它與法律無異,因為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範。它們不同的是維持規範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而禮卻靠禮這種規範的傳統來維持。而傳統即社會所積累的經驗。由此可知,雷山縣郎德鎮上郎德村的苗族婚姻禮俗作為一種“禮”,能夠沿襲至今,從而與國家婚姻法存在一定衝突,造成一定的違法婚姻,正是他們身處鄉土社會長期形成了傳統、經驗,無法一時接受婚姻法約束的結果。在他們眼裏,傳統習俗已有效地維係婚姻家庭關係,何必再讓另一套他們陌生的法律來約束人呢?這樣,除了不懂婚姻法而造成違法婚姻外,另一種更嚴重的現象就是:有意識地規避國家法律,明知包辦婚姻、近親結婚、重婚、早婚、不進行結婚登記等為婚姻法所禁止,卻執意按當地婚姻禮俗締結婚姻。所以,我們必須認識到問題的關鍵,即苗族地區目前依然存在的違法婚姻,實際上都與苗族婚姻禮俗及有關的苗族婚姻習慣法密切相關。由於受苗族地區山高林深的地緣環境所決定,苗族習慣法未曾經曆向現代法律轉型,廣大苗族群眾也未曾經受現代法律觀念的洗滌或洗滌的不夠徹底,因此一些習慣法規範至今仍然影響著苗族人們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5]

這樣的法律問題已引起了法學專家和學者的重視。北京大學教授蘇力在《法律資源及其本土化》一書中認為,我國的法律應本土化,注重與鄉土習慣結合,去找到國家法與地方習慣法的切合點,才能做到國家法的真正實施。持這種觀點的法學專家強調,注重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有機結合和有效銜接,比一味強調普法、強製施行國家法強得多,而且也是行得通的。並且,我國婚姻法第5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製定變通規定……” [6]

上郎德村婚姻狀況可以說是苗族地區婚姻狀況的一個縮影,由此我們可以推知苗族地區其他村寨的婚姻狀況。所以,在加強少數民族婚姻立法、符合條件時製定相關變通規定的同時,還要求我們的民族工作者在處理苗族的具體婚姻家庭問題時,充分認識到苗族婚姻習慣法與婚姻法的融通,並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改革苗族的陳規陋俗,提倡科學、文明的婚姻,保護婚姻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這樣才能做到婚姻法的真正實施。

參考文獻:

[1]參見李廷貴、張山、周光大主編:《苗族曆史與文化》第380頁,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 版。

[2]筆者認為,自1980年我國婚姻法頒布以來,上郎德村的婚姻狀況有了新的變化,因而,稱1980年以來上郎德村的婚姻禮俗為“新時期的婚姻禮俗”。而這次調查對象也主要是70年代出生的年輕夫婦。在上郎德村,由於新婚姻法宣傳力度不夠,村民們的許多婚姻觀念仍停留在1980年婚姻法之上,對新婚姻法比較陌生。本文引用修正後的婚姻法闡釋該村大多發生在90年代的違法婚姻,似有違背“法不溯及既往”之嫌。但這也正是筆者為了敘述方便和法律宣傳的用心所在。

[3]參見侯天佑:《富有生機的民族村寨保護模式 民族村寨博物館郎德上寨十年開放簡記》,載於梁興華、陳揚、李廷貴、楊政銀主編《經濟發展與民族文化 跨世紀的新視野》,貴州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4]同上。

[5]參見徐曉光、吳大華、韋宗林、李廷貴著:《苗族習慣法研究》第3頁,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0年出版。

[6]據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無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